磴口县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判决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21-03-09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磴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停止侵害被占用农用地,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恢复所占用土地的植被并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开赔礼道歉。该案系磴口县首例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磴口县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赔偿条款判决的公益诉讼案件。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未取得征占用林地、草原手续相关的情况下,开垦位于磴口县乌兰布和农场的林地、草原,共计 2047.35亩。磴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草原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2047.35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磴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破坏了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坏了公共利益,故向磴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任某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磴口县法院受理后,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

  开庭当日,磴口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磴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员分别支持公诉和公益诉讼,庭审全程网上同步直播,体现了对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视。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保证金及生态恢复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法定程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改变被占用林地、草原用途,造成林地、草原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不合理使用土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其实施的生态破坏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关联性,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人对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林地、草原植被恢复费用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故该鉴定意见所评估的植被恢复费用171924元,可以作为恢复涉案土地植被所需的费用数额。如被告人在限期内不履行恢复植被义务,应承担恢复植被费用171924元。磴口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被告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审结是磴口县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山理念最新司法实践。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责任有义务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磴口县法院将在依法打击各种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服务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银行”。(张利荣 赵勇)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sfdt/fy/444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