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借款要慎重 避免伤心又伤财
2月26日下午,原告刘某(女)和被告袁某(男)两人争吵着来到了锡盟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诉调中心。
调解员了解到,刘某和袁某2020年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袁某经营一家服装店铺,恋爱之初两人关系尚可,刘某也会从袁某经营的店铺购买衣物或者让袁某代购物品等,随后刘某按袁某说的数额全额付款,并且还会多向袁某支付500余元作为差价补偿。某日,袁某称自己手机丢了,向刘某诉苦,刘某得知后便给袁某通过微信转账11000元,后袁某便购买了新手机。然而好景不长,二人在今年年初便提出分手,刘某曾多次向袁某提出要回11000元“借款”无果,无奈只能将昔日的恋人袁某诉至法院。
调解员了解这一情况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刘某递交了相关证据。调解中被告袁某极力抗辩,认为原告没有确凿的证据,只是基于“借款”把自己起诉到法院很气愤。原告据理力争,并出示了此前给袁某转账11000元的微信转账流水单,以及曾经在袁某店中购买衣物消费的转账记录,并且称自己都是全额购买并未拖欠过购买衣物的费用,如果被告刘某不偿还“借款”11000元,那么就要求被告退还当时购买衣物多给付的部分。而被告袁某辩称,帮刘某代购的部分鞋子、衣服、提包、帽子等很多都是自己出资为刘某购买的,要求刘返还购买物资的款项。
看到原被告僵持不下、各说各的理,调解员首先平复二人的激动情绪,然后对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分析;刘某转账给袁某的11000元,不能认定是基于借款还是赠与的性质。但出于对双方恋爱期间互相发生的经济往来和交往习惯,以及刘某从袁某店中购买衣物的微信交易记录表明,双方日常经济交往是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完成的。基于双方现已经解除恋爱关系,虽然没有证据证实此款是“借款”或者是其他款项,但刘某转款11000元给袁某是事实。经向双方做耐心调解工作,被告袁某表示愿意返还11000元,并当即给付原告刘某。至此,该案件成功化解。
调解员借此提醒: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产生经济往来不可避免,而发生较大数额的借贷关系时,最好是形成书面协议或者转账时注明该款项的实际用途,以避免债权无法实现或者重复偿还的风险。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sfdt/fy/2021-03-04/445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