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庐阳:为诈骗团伙代建“杀猪群”,11人获刑受罚

时间:2021-03-09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多方搜集他人的个人信息,利用信息网络为上线诈骗团伙代建“杀猪群”获取非法利益,导致多名被害人被诈骗。近日,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群、黄某勇等11人均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并处3万元至6000元不等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判令上述被告人立即销毁所存的全部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查,自2019年5月始,被告人丁某群以公司为依托,招募被告人曹某、吴某等从事“信息推广”工作。其从上家被告人林某广、黄某勇等处,接手上游诈骗集团已经建好的空微信群,而后使用AI机器人电话向不特定对象拨打电话,按照设定好的“话术”程序筛选股民。之后,该公司员工冒充国内某知名财经公司的客服,以免费进入股票交流微信群进行学习、荐股等为由,按照事先排练好的“话术”,一步步将潜在诈骗对象拉入微信群中。

  建好群后,丁某群按照80至120元一个人的价格卖给上家。上家再转手倒卖,最终微信群被上游的电信诈骗团伙接手,开始实施诈骗。多名被害人因此上当受骗,最多的被骗达100多万元。

  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丁某群等人被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丁某群的上线林某广、黄某勇等人也相继抓获。经查,丁某群从林某广、黄某勇等处非法获利39万余元。林某广、黄某勇再加价10%左右将微信群售出。

  庐阳区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认为,被告人丁某群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上述被告人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通过购买、上家提供或者网上抓取等方式大量获取或者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侵害了他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对他人的生活安宁造成了侵扰,损害了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据此,庐阳区检察院依法对丁某群等11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103/t20210308_314876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