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安全立法 贵阳开先河

时间:2021-03-02 来源: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

  8月16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全国首部大数据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贵阳市继2017年出台全国首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地方性法规《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后,精准破题,聚焦大数据安全,对大数据立法的又一次有益探索。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交易的安全问题成为全球焦点,国家、省、市高度重视大数据安全保护,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对大数据安全管理的风险防范、安全支撑、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法规制度建设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作为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的核心区,贵阳市肩负制度创新重任,主动探索大数据安全领域的地方立法,历经近两年的立法调研,出台了《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为国家大数据安全保障探索提供了宝贵的可复制的经验。

  《条例》共6章37条,主要从大数据安全管理的适用范围和相关概念以及遵循的原则、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数据安全保障、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相较而言,现有的涉网法律法规更多侧重于对系统功能、网络载体等方面的保护,对数据安全监管与保护比较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在数据的采集、存储、挖掘、传输、交易、应用等环节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条例》对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大数据主管部门等的具体监管职责进行了规定,还原则规定了保密、国家安全、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的职责,并进行细化,以避免大数据安全管理权责不清、各自为政、执法推诿、效率低下等问题,防止出现“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等现象。

  《条例》还明确,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大数据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加强对平台监测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和上级通报信息的分析、安全形势研判和风险评估,按照规定发布安全风险预警或者信息通报。在发生大数据安全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网信、公安、大数据等主管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应急措施处置。发生大数据安全事件时,安全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下一步,贵阳市将开展一系列集中宣传行动,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让数据安全观念深入人心。

  文字:钱丽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11/277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