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出台首部历史文化保护地方法规
时间:2021-03-02
来源: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
(记者 常玥玥)8月2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该《条例》是安顺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内容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对于弘扬和传承优秀的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推动安顺市多民族文化大融合发展大繁荣、打造安顺历史文化名城和宜居宜游城市亮点等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人由本人申请或者经他人推荐,通过评审,可以认定为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应当每2年对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评。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维护经费。
该《条例》提出,在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资源丰富、特色鲜明、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具有重要价值,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的县(自治县、区)、乡镇和村寨,可以设立亚鲁王生态保护区,亚鲁王文化之乡、亚鲁王文化之村,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鼓励依法利用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旅游业,优先扶持当地村(居)民,从事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品生产经营、仪式表演、民俗展示等活动。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11/27586.htm
该《条例》是安顺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内容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对于弘扬和传承优秀的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推动安顺市多民族文化大融合发展大繁荣、打造安顺历史文化名城和宜居宜游城市亮点等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人由本人申请或者经他人推荐,通过评审,可以认定为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应当每2年对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评。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维护经费。
该《条例》提出,在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资源丰富、特色鲜明、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具有重要价值,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的县(自治县、区)、乡镇和村寨,可以设立亚鲁王生态保护区,亚鲁王文化之乡、亚鲁王文化之村,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鼓励依法利用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旅游业,优先扶持当地村(居)民,从事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品生产经营、仪式表演、民俗展示等活动。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11/275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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