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相关立法探究

时间:2021-03-02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李燕

  

  野生动物因未被饲养、来自天然而被一些人群推崇为营养丰富、口感上佳的代名词,但不少地区因食用野生动物引发了公共卫生风险。今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凸显出我国对于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进行依法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现行相关野生动物立法概况

  

  我国现行相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主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刑法》、《渔业法》,另有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若干。综合来看,我国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已较为体系化,但不足也十分明显,考虑到本文论域,讨论以下几点。

  

  (一)现行立法保护范围过窄

  

  《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受该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限定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则适用《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有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98种、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8种,还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591种以及昆虫120属所有种等都纳入保护范围,但是,包括蝙蝠、鼠类、鸦类等约1000种一般野生动物均身处法律空白地带。

  

  (二)现行立法对一般野生动物交易管控存在漏洞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一般野生动物在非保护地可被合法的捕猎。持有狩猎证、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即可对一般野生动物进行销售。关于检疫方面,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3天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符合要求,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由于未知病毒潜伏期长短不一、技术支持有限等情况的存在,检验检疫部门较难检出如新型冠状病毒这类易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新型病毒。

  

  (三)现行刑法对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引发疫情行为难以形成震慑

  

  现行刑法设置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等少数几个与野生动物相关的罪名,保护对象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相似,仅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追究的犯罪行为仅限于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对制作加工、食用等行为却没有涉及。总的来说,现行刑法对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他某些具有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行为未加以调整。虽刑法中另行规定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可以作为追究制作加工相关野生动物食品行为刑事责任的依据,但此类食品罪名针对的是面向大众的一般食品,在罪名构成要件及证据证明要求上并不符合生产、销售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行为特征,存在定罪难、取证难等困难。

  

  二、对策和建议

  

  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相关的保护和管控存在大量漏洞和空白,如放任漏洞和空白留存,难防会否出现下一次公共卫生安全危机。今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加大了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惩罚力度,截断了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进入食用领域的通道,对于人工繁育、饲养的野生动物,也全面禁止食用。《决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具有法律效力。在《决定》之后,相关修法计划已经提上日程。

  

  (一)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应当入刑

  

  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构成犯罪,但诸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传统罪名约束的行为,系对少数特定对象产生危害,尚有入罪必要,交易、食用携带病毒的野生动物,造成病毒传播,危及不特定人群甚至全人类生命健康安全,更应当予以刑事制裁。现行刑法虽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可作为追究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公共安全危害性的法律依据,但交易、食用行为实在难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危险程度相当,从而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出发,建议将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将我国现行《刑法》第341条“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罪”,根据时间、次数、数量以及野生动物的等级、销售金额等情节不同,对猎捕、杀害、运输、出售、购买和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行为和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购买和食用某些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行为分别设置相应的刑罚。

  

  (二)建立禁食清单制度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需要循序渐进,稳步开展。可通过司法解释等渠道建立清单制度,通过列举方式明确刑法保护范围。对那些存在高致病风险并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野生动物,例如果子狸、蝙蝠、土拨鼠、獾等曾经导致疫情或者经研究证明携带多种病毒的野生动物,纳入禁食清单,对纳入禁食清单的动物实施猎捕、杀害、运输、出售、购买和食用行为,即构成犯罪。建立禁食清单的部门要及时与疾控研究机构、动物检疫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对清单及时更新。

  

  (三)及时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

  

  《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要彻底摆脱“要保护,又可通过驯养繁殖产生经济效益”的利益冲突,加强对保护和利用野生动物过程中引发的公共卫生甚至生物安全的制度防范,将“公共健康安全”写入立法宗旨。将一般野生动物纳入监管和保护范围,按照“从需求到供应”的思路全链条、全方位严格规定从非法猎捕、贩卖、驯养、购买到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明晰一般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食用的处罚主体、处罚标准,进一步重视和完善人工驯养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网络交易的监管规定。

  

  (四)建立刑法、行政执法、监察协同治理体系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有关体制设置,涉及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管理部门较为分散,农业管理部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畜牧业管理部门、动物检疫部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犯罪侦察、审判部门等均与《决定》的实施有密切关系。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的现状容易出现禁而不止等情况,有必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行政监管与司法、监察合力的高效治理体系。一是涉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执法权统一行使,提高执法效力。二是将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集中由专业团队办理,提高专业能力。公安机关可考虑由食品药品案件侦查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案件的侦查工作。三是加大对非法野生动物“从需求到供应”链条中存在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监察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对其中存在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追责。

  

  (作者系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督查室副主任)


原文链接:http://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01225/23639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