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员工下班路上猝死 引发热议面对“996”我们能否说不?

时间:2021-03-02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 王晗阳

“法治热线”栏目日前已正式开通,及时解答广大读者遇到的法治、民生等领域的问题是我们开设该栏目的初心。近段时间来,“拼多多23岁女生下班路上猝死”事件引发网络热议,结合多次接到劳动投诉的现实情况,记者从劳动者维护合法劳动权益这一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入手调查,帮助读者了解劳动者在劳动中应当享有什么权利、维护什么权利。

●事件 拼多多旗下“多多买菜”新疆分部的一名23岁女生,凌晨一点半在下班的路上猝死。该女生生前从事岗位招商工作,而新疆买菜业务几乎全年无休。

●规定 劳动者每个月的法定工时上限为212小时,“996”“大小周”工作制超出法律规定的加班标准,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依法拒绝。

●建议 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是否存在侵害劳动者权利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证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应行政手段

一个23岁的生命,在凌晨一点半下班的路上戛然而止。新年伊始,“拼多多买菜业务23岁员工猝死”的新闻刷爆网络,激发了“打工人”的共鸣,也将愤怒的矛头指向了畸形的加班制度。

据网友发帖称,女孩生前在“多多买菜”新疆分部从事岗位招商工作,买菜业务几乎全年无休。而据记者从知情人员处了解到,拼多多多数员工月工作时长都在300小时以上,少数甚至达到400小时。

在“打工人”“996”“福报论”成为网络热词的当下,折射着劳动者在面对永无休止加班制度时的焦虑和自嘲。面对公司不合理的劳动要求,劳动者是否只能一味忍让而无权拒绝?而拒绝所带来的损失,是否只能由劳动者“买单”?答案是否定的。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璞认为,超出劳动法限制的加班要求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因此遭到公司处罚,劳动者亦有求偿之权。

事件回顾

23岁员工猝死月工作时长或超300小时

近日,一名名为“恒山弟子”的网友在“脉脉职言”发布帖子称,自己的好朋友、供职于拼多多旗下“多多买菜”新疆分部的一名23岁女生,于2020年12月29日凌晨一点半在下班的路上猝死。“恒山弟子”在帖子中补充,女生生前从事岗位招商工作,而新疆买菜业务几乎全年无休,“睁眼就是工作”,在他看来,女生猝死是“无休止加班透支”的结果。

事件迅速引发关注。越来越多的爆料显示,拼多多的工作时长已显然超出正常范围。记者向知情人员了解到,该公司目前实行“超级大小周”工作制度,即一周上班七天,下一周上班六天,实际上是上13天休息1天。“我们多数员工的月工作时长都超过300小时,部分甚至可以达到400小时”。该知情人员告诉记者,公司管理者会以各种要求和名目让员工临时加班。对于在“多多买菜”这一新项目工作的员工来说,压力更大。他们需要在白天联络商家沟通业务,晚上到仓储对接供货,下班往往都是凌晨。

据报道,2020年10月,拼多多董事长黄峥曾在公司内部讲话中说道:“我们特别开心地看到,在我们这几千人里有比我想象得多得多的小伙伴肯打和能打,奔赴‘多多买菜’等新业务一线。”黄峥表示,买菜业务是拼多多人的试金石,并号召员工共同开启“硬核奋斗模式”。

“哪一个不是用命换钱”疑似官方回复引发争议

1月4日,拼多多官方账号在互联网社区“知乎”上的一则回答再次引发热议。“如何看待网传拼多多员工加班后猝死一事?拼多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这是“知乎”上的提问,拼多多官方账号在此问题下回复:“你们看看底层的人民,哪一个不是用命换钱。”尽管这一言论被“秒删”,但还是被截图并发布到网络。

事后,拼多多表示,从未发布过这个“官方回答”,并坚决反对截图上的观点。不过,据“知乎”官方微博披露,争议截图中的用户经查实确为拼多多官方账号。拼多多随后发布公告称,系合作方工作人员失误,官方对该言论强烈反对。

无论这则所谓“回应”真相如何,其措辞无疑刺伤了众多网友的感情。

1月4日,央视新闻发表评论:……奋斗不只靠激情,也要讲效率,切不能演变成“拿命换钱”。让员工少熬夜、不透支,用人单位严格规范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保护好奋斗者同样重要!新华社亦评论:让劳动者超时工作、透支健康,是违法操作,是对奋斗精神的背离。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让追梦人健康地奔跑,让企业发展更有温度,才是奋斗该有的样子。同日,上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拼多多的劳动用工情况。

专家意见

“996”违法劳动者有权依法拒绝

近年来,“996”“内卷化”“福报论”逐渐成为新一代“打工人”之间的热词。其中“996”多用于指代“每周6天,每天上午9点到晚上9点”的工作制度,以及“绝不第一个下班离开”的恶性竞争环境。而事实上,部分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长更甚于“996”。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璞告诉记者,《劳动法》允许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安排劳动者加班,但工作时长、加班时间均进行了规定。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周应保障至少一天的休息时间;如需延长工作时间,则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以此为标准计算,劳动者每个月的法定工时上限为212小时。“996”“大小周”工作制显然超出法律规定的加班标准,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依法拒绝。劳动者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法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另外,因员工“拒不加班”,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惩罚的,其“惩罚性手段”可能涉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员工因此被降薪、开除,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金。

求偿困境下班路上猝死难以认定工伤

劳动者下班路上猝死,是否可以以工伤工亡为由向用人单位求偿?对于这个问题,王文璞并不乐观。

王文璞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述劳动者猝死的情形可能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也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本案很可能无法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但是,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不等于劳动者便没有救济途径。王文璞告诉记者,依据司法实践及已有生效裁判可知,如果能够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长期加班,并且加班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客观上加班时间远超法律规定的上限,或长期加班导致劳动者长期情绪紧张、疲劳工作,以及长期加班对死亡疾病具有诱发性等),亦可以不通过劳动仲裁,而是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权为案由,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法律回应

民法典实施为侵权之诉提供法律依据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实施,其中第四编、第七编为劳动者以加班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并追究用人单位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编明确,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第七编明确,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王文璞表示,今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案件的各项赔偿标准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作为原告起诉;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受诉法院确定具体金额;丧葬费的计算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6个月计算。

政府行动建议监察部门加大执法力度

举报也好,诉讼也罢,其实都是对于用人单位违法的事后监督和追责。王文璞也坦言,鉴于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并不支持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之行为处以惩罚性赔偿,同时劳动者限于时间、精力及自身职业规划考虑等因素,通过诉讼或仲裁手段维权,“其成本是较为高昂的”。

王文璞认为,从社会价值取向、行业整体发展趋势、择业竞争程度等因素考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依职权加大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是否存在侵害劳动者权利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证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应行政手段,可能是遏止“996”工作制问题上较为可行的办法之一。

“无论是企业的发展,还是个人的奋斗,都不能以牺牲健康为代价。”有网友评论,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应该是“拿命换钱”的社会。


原文链接:http://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10107/23694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