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有情义 责任重千钧

时间:2021-03-02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在义务帮工中受伤害,受益人需担责

  “众人拾柴火焰高”“多个铃铛多声响”……从这些脍炙人口的谚语中,不难看出,“互帮互助”一直是中国人社会生活中长久存在的道德风尚。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间“搭把手”“帮个忙”是常事。

  但是,任何事情都避免不了风险,如果在出于情义和善意的义务帮工行为中不慎受伤,损失谁承担?责任该如何划分?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对侵权人和受益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给出了答案。

  【典型案例】

  案例一:高某与刘某平日关系要好。2018年,刘某父亲过世,高某便在刘某父亲葬礼过程中帮忙封堵墓口,不料墓葬砖墙和墓碑突然发生倒塌,导致正在封堵墓口的高某受重伤。事发后,刘某将高某送往医院救治,共花销医疗费7万余元。双方就医疗费赔偿产生纠纷,经调解无效,高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多万元。

  案例二:文某雇用司机王某,利用自己购置的渣土车为某工地拉运渣土。某日夜间,文某的渣土车在装土后陷入基坑,无法行驶。于是,文某找同在该工地驾驶挖掘机装土的杨某帮忙。杨某在行驶中撞到渣土车的后门,导致在渣土车后方检查的文某被后门夹住胸腔部位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因对相关费用协商未果,文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及工地相关负责人支付赔偿。

  【法官说法】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副庭长薛敏丹

  “义务帮工因其无偿性、临时性、劳务性等特征,区别于普通的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其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别于其他侵权责任。”薛敏丹解释,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劳务,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的事实行为,具有自愿、自发的特征。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形式的帮工关系屡见不鲜,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遭遇人身损害的问题也时有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义务帮工责任的具体规定见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依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义务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意味着,法律上对于义务帮工人受害的责任分配,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对于义务帮工人的损害其都要承担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

  薛敏丹表示,民法典中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单独列为一条,传递出对类似义务帮工等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中责任分配的价值导向,通过降低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实现的难度,最大程度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许多实际问题和困难提供了裁量标准。

  “上述两个案例中,原告都是出于亲邻好友关系提供帮助行为,无偿付出劳动,被告无疑都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所以其承担相应责任是合乎情理的。”薛敏丹分析,案例一属于帮工人自己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法院会根据无过错原则判决刘某赔偿高某相关损失,但也会考量高某自身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是否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酌情进行责任分配。而案例二属于帮工人过错致使被帮工人受伤的情形,在分配责任时,会认定杨某的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也会考虑文某是否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等。另外,对于具体损失金额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相较于之前的侵权责任法,增加了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两个项目,更具人情关怀,有助于受害人权利的充分保障。

  薛敏丹提醒,义务帮工所反映出来的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应该提倡。但是,情义无价,责任有度,被帮工人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而帮工人也要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勿让自己的好意成为“麻烦”。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30/202103/01/96667_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