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1-03-02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经济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法学博士郑新俭;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办公室副主任侯若英。

  [关键词]经济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社会治理

  [摘要]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坚决贯彻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要求,着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全面适用,取得显著成效。经济犯罪的高发性、复杂性、图利性、社会治理关联性等特点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独特需求。对此,应准确把握经济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殊价值,重点发挥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分化瓦解、指控证明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审慎把握“认罪”;以追赃挽损为核心,准确认定“认罚”和“从宽”,以良法促善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F8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043(2020)-10(下)-0007-6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代表了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发展方向。该制度着眼于加强人权保障、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不仅构建了全新的诉讼模式,从本质上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回应。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主动探索,积极适用,取得明显成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最初大部分适用于轻罪案件,转向全类型全面适用。其中,经济犯罪领域的适用取得积极进展,展现出该制度的特有价值,实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目标。经济犯罪有其自身特点,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具有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的特殊意义,在诉讼程序、认罪和认罚的把握、量刑考量因素等方面与其他犯罪有明显差异,应予研究关注。

  一、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效显著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这表明法律规范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没有限制。除危险驾驶等常见普通轻微刑事案件外,经济犯罪案件同样应当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力求实现诉讼制度的改革价值。与轻罪案件相比,经济犯罪案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深水区。由于经济犯罪整体较为疑难复杂,加之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案件逐年增多,检察环节认罪转化和量刑协商难度大,被害人和社会公众对从宽处罚被告人不理解不接受,追赃挽损工作难度大等原因,检察官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一度处于“不愿用”“不敢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困境中。

  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坚决贯彻中央和最高检部署要求,立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不断加大力度,积极探索,破解难题,着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全面适用。各地准确把握该制度在推进经济犯罪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积极发挥其在提高经济犯罪案件办理质量、效率、效果方面的重要作用,将全面适用作为创新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和增长点,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实现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目标

  一是案件适用率稳步上升。截至2020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经济犯罪案件已达5.8万件11.2万人,适用率从2019年初的16%上升至2020年6月的77%,提高了61个百分点,2020年上半年的平均适用率达73%(个别月份受疫情影响适用率略低),积累了大量的实践样本。在适用范围上,已有91个经济犯罪罪名的案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全部经济犯罪罪名的85%。其中,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适用最多,占全部经济犯罪案件适用数的38%。

  二是诉讼效率明显提升。坚持提速和规范并重,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加大速裁、简易程序适用力度,从快从简,提升诉讼效率。截至2020年6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经济犯罪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近2万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有2300余件,占全部认罪认罚案件的55%,诉讼周期大幅缩短。

  三是量刑建议更为精准。各地充分理解确定刑量刑建议在推进诉讼顺利进行、实现制度目的中的作用,通过加强沟通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提升犯罪嫌疑人对“罚”的预期明确性,促进开展量刑协商,推动量刑建议精准化。截至2020年6月,各级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部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1.8万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从2019年初的15%上升至54%,提高了39个百分点。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率从83%上升至88%,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超过90%,最高时达92.25%。

  四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一方面,检察机关在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推进诉前把关、审前分流,对于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及时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实现案件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截至2020年6月,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起诉约1.3万人,不起诉率从2019年初的7.5%上升至14%,其中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754人,相对不起诉约1.2万人。另一方面,由于量刑建议采纳率不断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占全部量刑建议的比例增大,被告人对刑罚有更明确的预期,一审案件上诉率大幅下降。截至2020年6月,已判决案件的平均上诉率仅为6%,比同期经济犯罪案件15%的上诉率低了9个百分点,其中2020年6月的上诉率低至3.8%。

  (二)实现检察职能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功能

  良法促进善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发挥取决于制度优越性能否充分展现,能否转化为实在的国家社会治理效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域外辩诉交易、认罪协商等制度的合理元素,但并不是简单地“原版引进”,而是契合我国国情、厚植我国传统文化而确立的全新诉讼制度。该制度一方面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国家社会治理需求相契合,体现出政治价值;另一方面蕴含着中国传统文化价值,在刑事司法中体现“和合”思想,为发挥刑事司法的惩罚和教育机能,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施行路径。这在经济犯罪检察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中具有特殊重要作用,契合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围绕中央重大部署,找准制度适用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切实提升制度适用效果,努力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办案潜能和治理效能,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服务保障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这是当前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的重要政治任务,惩治非法集资是其中的重点难点。由于涉案金额巨大,集资参与人众多且分布广泛,依法挽回损失是集资参与人的主要诉求,也是惩治犯罪、防范风险、维护稳定的关键。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高度重视以推进认罪认罚促进追赃挽损,将退赔退赃作为评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较好悔罪表现、是否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是否可以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引导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赔退赃,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服务保障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检察机关在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中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惩治涉疫经济犯罪。2020年上半年,涉疫经济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案件占全部审结涉疫案件的86%。一方面,检察机关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确保从快及时追诉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涉疫犯罪;另一方面,对于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的涉疫经济犯罪案件,做好教育引导、化解矛盾、消弭对抗等工作,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提供保障。比如最高检发布的一起涉疫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经营的物流公司是疫情发生后当地为数不多可以复工的物流企业,并承接了多笔防疫物资运送业务,为保障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物流畅通,检察机关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数额和涉案税款全额补缴的客观实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其能够全身心投入物流公司的经营活动,为防疫期间开展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运输贡献力量。

  三是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精准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办案要求,积极推动涉案企业完善治理,为民营经济正常运转、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如江苏的一起涉税案件,犯罪情节较轻微,企业积极补缴税款,上缴违法所得,真诚悔罪,检察机关在查明企业经营情况、现实困难、犯罪动机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举行公开听证,督促企业完善治理,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取得良好效果。

  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得到了广泛适用,实现了效率与公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等诉讼价值的平衡,契合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追求,顺应国家治理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展现出独特价值,具有十分广阔的适用前景。

  二、经济犯罪自身特点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需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从普通轻微犯罪向经济犯罪领域拓展,实现全面适用,表明这项刑事诉讼重大改革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经济犯罪由于在案件特点、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认罪和认罚的把握、量刑考量因素等方面与其他犯罪有明显区别,需要进行类型化差异化研究。准确把握经济犯罪自身特点,分析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影响,是开展类型化研究、推进实践完善的前提。笔者认为,近年来经济犯罪呈现高发性、复杂性、图利性、社会治理关联性四个突出特点,这些特点对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显著影响,使经济犯罪在认罪认罚的认定、从宽幅度的把握、办案方式的选择等方面具有独特性。

  一是犯罪的高发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我国对经济社会秩序的规范和管理更加精细化、细密化,经济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案件数逐年大幅上升,2019年检察机关受理经济犯罪案件数增幅超过10%,受理人数增幅高达20%,远远高于其他类型案件的增长率。张军检察长在202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指出,20年来,严重暴力犯罪以年均4.8%的比例逐年下降,而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如起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增长19.4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增长34.6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56.6倍,这表明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内涵有新期待。高速增长的案件数量和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的治理需求,要求通过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破解案件激增与提质增效并行的难题,这从客观上反映了在经济犯罪领域适用该制度的内在需求。

  二是案件的复杂性。经济犯罪案件整体上较为疑难复杂,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犯罪组织的复杂性。各类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大幅增多,犯罪组织和犯罪手段日趋完备,这些犯罪组织往往虚假经营,设计出掩人耳目的公司架构,订立反侦查攻守同盟,办案时,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述、实现互相指认难度较大。其二,证据的复杂性。随着经济犯罪案件越发网络化、组织化、涉众化,互联网金融、网络洗钱犯罪,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等大幅增长。此类案件往往证据量多且复杂,客观性证据很多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口供等言词证据较多,内容交织冲突,因此审查判断证据,并将各类证据组合运用,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有效指控证明犯罪的难度很大。其三,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经济犯罪法律关系复杂,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难度较大,如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界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等;查办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学科交叉较多,专业性强,如证券犯罪、涉税犯罪,在理清专业领域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研究刑法适用的难度较大。由于经济犯罪案件具有上述复杂性,一些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有的避重就轻,有的妄图以“零口供”脱罪。这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取犯罪嫌疑人配合,获取有罪供述,有效突破疑难复杂案件提出了新要求。

  三是犯罪的图利性。经济犯罪多是图利型犯罪,犯罪嫌疑人不惜以身试法,就是为获取巨额利益。办案中,经济利益与认罪悔罪的冲突十分常见。犯罪嫌疑人为保全非法利益,有的拒不认罪,有的只认罪认罚不认赔,还有的偷偷转移、隐匿财产。比如,在一些数额较大的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即使认罪并全额赔付也要面临十年以上刑罚,所以大多选择抵抗到底。又如,在一些较“完备”的犯罪组织中,真正的主犯隐藏在幕后,获利后迅速转移财产,并安排一些较低层级的犯罪嫌疑人挂名公司负责人,案发后专门负责“蹲监狱”,这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比较常见。这对全面审查案件、排除疑点,准确把握“认罚”,从追赃挽损的视角考量从宽幅度等,都提出了新要求。

  四是社会治理的关联性。随着经济犯罪不断增多,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关系日渐突出,犯罪与复杂利益关系和社会治理需求交织,社会治理关联性突显。如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常常面临巨大经济损失,经济补偿是核心诉求。大规模的被害人群体诉求汇聚在一起,易衍生出社会稳定风险。又如,一些打着金融、咨询、科技幌子的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背后有涉黑涉恶犯罪或职务犯罪保护伞支持,办案中,利益关系多方交织,潜藏较大社会治理风险。再如,涉企业经济犯罪案件,一旦企业被司法调查或刑事起诉,便面临生产经营停滞、资金设备被扣押冻结、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到羁押等一系列后果,被定罪处罚后,还可能被剥夺一系列市场竞争资格,企业运转受到影响。一些规模较大或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涉诉,可能涉及某一行业发展、某些职业群体就业、某一地方财政收入、某一地域稳定等一系列社会治理问题。经济犯罪与社会治理的高度关联性,要求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站在落实党和国家重大部署的高度,更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动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把握

  (一)准确把握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殊价值

  一是体现及时惩治犯罪的价值目标。保障惩治犯罪的及时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标追求之一。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贝卡利亚认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对公正有益。从比较法视野看,德国认罪协商制度在设计之初就意在解决白领犯罪、跨国犯罪等复杂犯罪案件。现代刑事诉讼的结构性变革走向,也有意以量刑协商等制度处理某些严重犯罪案件,以获得有效定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引入协商程序,特别是认罪协商机制下的量刑协商模式,将对抗式诉讼转变为合作式诉讼,将犯罪嫌疑人转变为积极参与的主体,确立起通力合作的刑事诉讼模式,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配合侦查和取证,及时有效定罪。尤其是在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及时获取口供有利于降低证据审查和组织构建的难度,以较小的司法资源投入,实现及时追诉和惩治犯罪的目的,保证刑罚的及时性。

  二是有利于及时填补受损的经济利益。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和预防。经济犯罪是一种图利型犯罪,办理该类案件不仅要通过刑罚预防被害人或国家的经济利益再次受损,更需要及时填补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及时恢复受损害的经济社会关系。在复杂的经济犯罪中,如未能及时有效定罪,或使被害人经历漫长的诉讼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最终受到刑事惩罚,违法所得也可能在长期未追偿的情况下灭失,难以弥补被害人受损的利益。在常见多发的侵财型经济犯罪中,挽回财产损失是被害人的核心诉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犯罪嫌疑人不再被动等待定罪,而是主动参与司法,寻求与司法机关合作,主动退回违法所得或者积极筹措资金进行赔偿,争取减轻刑罚。检察机关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获取有效定罪线索,督促犯罪嫌疑人返还违法所得、达成刑事和解,有利于在检察环节或更早期阶段填补受损的经济利益,与简单作出刑罚相比有明显优势,能够更好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符合经济犯罪的自身特点和需求,具有特殊重要价值。

  三是符合现代司法惩罚与教育预防的价值追求。现代刑事司法以目的刑取代报应刑和报复刑,刑罚的意义不仅在于惩戒,更在于教化。经济犯罪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教育预防上,具有更为明显的价值。首先,经济犯罪以法定犯居多,被告人悖德感较低,与严重暴力犯罪相比,更宜教育挽救,防止再犯。其次,经济犯罪往往是严重的侵犯财产利益行为,在不法利益被追偿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低,通过认罪认罚在刑罚上对其区别对待,更宜教育挽救,被害人的认可度也相对更高。再次,经济犯罪中企业犯罪较多,从单位犯罪的归责原理来看,企业由于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方式存在问题,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活动,具有社会危险性,那么提升企业内部治理水平、降低再犯风险,是对企业进行拟人化的教育和转化,有利于给企业存续经营提供空间。

  四是有利于将司法办案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经济犯罪具有与社会治理高度关联的特点,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体现了司法办案服务社会治理的能力。比较显见的是,无论是公司企业之间的诈骗犯罪,还是涉众型经济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有利于补偿经济利益,可以回应被害人的核心诉求,从而有效化解矛盾、防范社会稳定风险,实现社会治理目标。在更深层次上,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双重作用,在公司企业涉诉时,采取从宽的刑事诉讼手段,能够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从而在维护就业、维护经济稳定等方面展现治理效能。同时,近年来学界热议、部分地方已先行探索的刑事合规制度,在促进企业内部治理、降低企业再犯罪危险性上,具有很强的经济社会治理意义,契合经济犯罪检察所肩负的服务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六稳”“六保”等职责使命。

  (二)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把握的重点问题

  一是发挥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分化瓦解、指控证明犯罪中的重要作用。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还原犯罪事实、串联客观性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中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比如,重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教育引导第二层级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瓦解了主从犯的攻守同盟,形成对同案犯的有力指证,案件得以快速突破,最终收集到多名核心成员的认罪认罚供述,确保法庭指控证明效果。因此,检察机关应主动作为,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中发挥好分化瓦解作用,通过争取部分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形成印证,实现指控效果。

  二是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审慎把握“认罪”。《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应注重对案件证据的全面审查,特别是注重对认罪的真实性、自愿性,以及违法所得数额进行审查。在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会以认罪接受自由刑换取巨额经济利益,有的可能为保全巨额利益以小部分认罪骗取从宽处理,还有的认罪人可能是虚假的“顶罪”人。因此,应全面审查客观性证据,细致比对印证,对有疑点的,深挖线索,全面查清犯罪事实,不能简单以犯罪嫌疑人“认罪”而部分结案。对于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推卸责任、虚假认罪的,不能认定为“认罪”。全面审查固定证据,也可以避免在犯罪嫌疑人翻供后证据不足而无法定罪,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实现司法公正。

  三是以追赃挽损为核心,准确认定“认罚”和“从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罚”是指同意、接受处罚。对于图利型犯罪,剥夺犯罪嫌疑人非法获益是办案的基本宗旨。追赃挽损是经济犯罪办案效果的核心之一,将经济损失尽量恢复至被犯罪侵害前的状态是体现办案效果最重要的方面。因此,经济犯罪案件的“认罚”,不能单纯以悔罪态度、悔罪表现、赔礼道歉等因素考量,必须以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为核心,以弥补损失的数额、比例作为“认罪”的关键依据,防止犯罪嫌疑人“一分钱没有,全凭一张嘴”认罪的常见做法。应以“追赃挽损”为核心,准确认定“认罚”,将退赔退赃作为评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较好悔罪表现、是否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是否可以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引导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赔退赃。对于认罪认罚认赔且全额赔付的,应依法从宽,将全额赔付作为从宽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认罪认罚认赔,确因赔付能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赔付到位的,可以结合退赔态度、不能赔付的客观原因等,酌情按比例从宽;对于只认罪认罚不认赔不退赃的,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表面认罚,但暗中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的,不认定为认罚,并依法予以严惩。

  四是加强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更好落实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这赋予了检察机关更为丰富灵活的制度依据,在办理经济犯罪,特别是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中具有积极意义,为落实中央重大部署构建了制度平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不仅要关注实体从宽,准确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也要注重程序从宽,在检察各环节全流程适用该制度,注重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与“少捕、少押、慎诉、缓刑”等刑事办案政策紧密结合。应防止企业长期陷于司法调查之中,可以通过认罪认罚加快司法办案进程,使部分企业及早恢复运转;防止企业经营者被不当长期羁押,可以及时评估其悔罪表现,配合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影响诉讼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同时,也应按照《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办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经济犯罪案件时,慎重适用,严格把握,不宜从宽的应依法严惩,确保案件处理符合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五是发挥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价值作用。各地检察机关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创新还在不断深入,特别是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领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往往成为检察机关拓展司法保护职能的新起点,这对经济犯罪检察职能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具有启发意义。如江苏、上海等地检察机关探索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对不起诉、引导企业构建合规计划相结合,跟踪督促企业改善治理结构、经营方式,对此,值得在完善不起诉制度的视角上进一步研究探索。再如,对于认罪认罚与不起诉相结合的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听证,实现社会监督、认罪服法教育、普法宣传等多样化目标价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顺应国家治理需求的重大变革,在经济犯罪检察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展现了特有价值和特殊重要作用,成为经济犯罪检察创新发展的良好制度机遇。经济犯罪检察应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把握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良法促善治,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请参见《人民检察》第20期,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3/202011/25/95396_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