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合法是企业反舞弊工作不可忽视的红线问题

时间:2024-11-25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反舞弊是维护企业内部秩序,保障企业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但是,企业能否仅因怀疑职工涉嫌犯罪,便采取调岗、停职、暂扣绩效等反舞弊措施?近日,市二中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企业采取的调岗、停职、暂扣绩效等反舞弊措施超出用工自主权范畴,属于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应当向辞职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0306.50元。

  

  案件详情

  黄某某是重庆某畜牧公司的生猪营销员。2023年10月,黄某某拓展的某客户因涉嫌操控磅秤盗窃重庆某畜牧公司的生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2023年11月,重庆某畜牧公司因黄某某与该客户在2023年9月某日通话30余次,怀疑黄某某与该客户共谋盗窃,遂将黄某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养猪场负责卫生工作的洗消工。2023年12月,重庆某畜牧公司以黄某某与该客户沟通密切为由,通知黄某某进行停职检讨,停职检讨期间薪资按当地最低工资发放。后重庆某畜牧公司在发放黄某某2023年11月份工资时,暂扣黄某某的绩效工资3020元。黄某某遂以重庆某畜牧公司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重庆某畜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被裁驳后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某畜牧公司未举证证明黄某某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其扣发黄某某绩效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判决重庆某畜牧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0,306.50元。一审宣判后,重庆某畜牧公司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反舞弊应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限度。重庆某畜牧公司基于其对黄某某涉嫌犯罪的怀疑,对黄某某采取调岗、停职、暂扣绩效等措施,但其怀疑缺乏事实依据,不具有合法性。调岗、停职、暂扣绩效等措施也超出了反舞弊工作需要的必要限度,不具有正当性。黄某某工作岗位由生猪营销员调整为养猪场洗消工,工作性质、工作环境亦差距悬殊,不具有合理性。因此,重庆某畜牧公司采取的反舞弊措施超越了企业用工自主权范畴,属于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情形。故,重庆某畜牧公司应当支付黄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企业员工舞弊形势较为严峻,“反腐难”日益成为企业亟须解决的难题。企业“反腐难”的关键问题在于反舞弊劳动规章制度规定模糊、空泛,甚至缺位。企业反舞弊措施处理不当亦常引发劳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反舞弊亦应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限度。本案中,重庆某畜牧公司捕风捉影,仅因怀疑黄某某涉嫌犯罪,采取调岗、停职、暂扣绩效等反舞弊措施,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超出了反舞弊工作需要的必要限度,明显超越了企业用工自主权范畴。本案的处理有助于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反舞弊劳动规章制度,促使企业反舞弊工作合法规范,平衡企业利益与个人权益冲突,维护企业管理秩序和财产权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146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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