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普法┃车位“缩水”4毫米 业主索赔违约金

时间:2024-11-22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购买商品房的同时购买车位,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刚需”。如果交付使用的车位实际大小与购买合同中约定的大小不符时,业主应如何维权?不久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王某购买了桂林市某小区一个地下车位的使用权。签订购买合同时,合同上明确写明:车位尺寸长5.3米、宽2.4米。

  同年12月,车位交付使用后,王某拿尺子沿车位白线框内侧进行测量,认为车位实际尺寸长4.9米、宽2.17米,与合同上约定的大小不符。

  王某认为房地产公司违约,与房地产公司沟通无果后,诉至七星区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违约金。

  

  法院审理

  七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王某在购买上述车位使用权时,应当知晓车位的相关情况,房地产公司按约将该车位交付王某验收并使用,且该车位能够正常停放车辆。因此,双方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经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于2022年5月经五方验收合格,并竣工验收备案。经法院现场勘验,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的车位测量方式,由该车位长白线一侧中点测量至另一侧长白线边缘的距离,即宽为2.4米,延长至立柱为2.48米;自该车位短白线边缘测量至另一侧短白线边缘的距离,即长为5.296米。该勘验结果虽与合约尺寸的车位长度存在误差,但误差仅为4毫米,不影响王某对车位的正常使用,未对王某造成实际损失。王某主张的测量方式并无充分依据,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向房地产公司索付违约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七星区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车位面积问题,不仅关系到业主的切身权益,也关系到交易方的诚信。作为购买者,如果所购车位存在“缩水”并影响使用的情况,应及时保存证据,避免损失,及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销售者,应在签订合同时,将车位的性质、面积、价格、使用权限等关键信息予以明确,在确保合同公平、合法的同时,也可以规避相应法律风险。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137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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