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谁还款?

时间:2024-11-22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生活中,碍于情面以自己的名义帮他人借款的事例屡见不鲜,名义借款人出面借钱并在借条上签字,而实际使用借款的却另有其人,此种情形下,应该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冯某和朱某系多年好友,冯某因承接工程需借款200万元,便以自己名义与某公司签订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另以其好友朱某名义与某公司签订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冯某还款15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未偿还,某公司诉至华龙区法院,要求冯某、朱某共同承担剩余款项的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签订借款合同时,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冯某、朱某、证人均在场,结合现有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能够证明冯某、朱某所借200万元借款皆由冯某支配。且某公司与朱某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明知实际借款人是冯某,冯某又是200万元借款的实际用款人,朱某作为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遂依法判决案涉剩余借款的清偿责任由冯某承担。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即使双方关系再密切,也应对借名借款秉持谨慎态度。如果因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被起诉,应当积极向法院提供与出借人、实际借款人签订的三方协议,或者在借款时已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存在的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借名借款带来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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