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 | 以高质量诉调对接促进诉源治理
诉源治理历来是法院的重大问题,居于审判执行工作的首端,并始终贯穿于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各方面,从头到尾衡量着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刻度。本期邀请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进,围绕主题《以高质量诉调对接促进诉源治理》,进行交流探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诉源治理历来是法院的重大问题,居于审判执行工作的首端,并始终贯穿于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各方面,从头到尾衡量着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刻度。高质量诉调对接不仅有益于法院内部的审判执行工作,而且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人民法院不仅仅是法治的主力军,更是社会治理的骨干力量,要突出把诉源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常抓重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近年来,玉溪两级法院紧紧抓住玉溪市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的重要契机,将审判执行工作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积极运用“法治+N”社会治理模式,探索推进诉源治理的基层治理现代化实践。运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共建基层社会治理;运用“码上解纷”协同基层社会治理;运用司法大数据赋能共融基层社会治理;运用“府院联动”一体推动基层社会治理;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链条延伸有机融合基层社会治理;运用“立审执破”紧密衔接贯通基层社会治理。较好发挥了治已病、化纠纷、防未然的社会治理作用,实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制度目的。
诉调对接是“诉源治理”的关键,其制衡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衔接,制衡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机制衔接,制衡审判机关坚持党委领导、争取政府负责、发动社会参与。针对诉调对接的关键性问题,人民法院要充分注重检视诉调对接理念更新不足,适应时代要求能力低、与人民群众司法渴求不太合拍;诉调对接功能弱,边界不清;诉调对接责任落实不力,权责不明;诉调对接适用标准模糊、信息不对称等短板弱项。要扫清把基层社会治理当“分外事”,沉于全身埋头于审判执行、满足于“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窗口治理”的简单做法。要彻底扭转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开展较为被动,甚至局部地方对基层社会治理应付观望的尴尬局面。着眼于高质量发展诉调对接,要深化合理引导、释法明理、诉讼调解、诉外和解、释法说理、司法建议、法律咨询、庭审观摩、法治讲座等源头环节共治,提高治理主体在法治框架内协调配合的强度和精度,进一步加大委托相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律师、特邀调解员等社会力量参与矛盾调解,促进更好形成纠纷当事人优先选择诉讼外和解、人民调解、仲裁等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纠纷矛盾,避免最终形成诉讼而涌入司法渠道。
明晰诉调对接工作思路。其一,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原则,把化解矛盾纠纷作为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及社会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处理好发展和安全重大关系”部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根据职权和职能特点依法处理化解同工作职责相关的矛盾纠纷,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委托、委派调解的矛盾纠纷。其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满足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要持续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深化适用诉调对接程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环节,除当事人不愿调解、矛盾尖锐、争议复杂的案件以及调解可能会激化矛盾或没有调解必要性的案件不宜诉调对接,其他案件原则上均可适用。其三,排除诉调对接干扰。澄清诉源治理是“帮法院干活”“法院推卸责任”等错误认知,做好规范、方便、支持、保障诉调对接等工作,调动诉调对接积极因素,团结诉调对接力量。
明确诉调对接参与主体。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司法、能动履职,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其一,明确诉调对接主体不局限于人民法院、综治中心或矛调机构,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其二,明确审判机关诉调对接权能定位。审判机关应迅速并到位配置诉调对接资源及要素,以健全诉调对接平台为基础,落实调解前置、案件分流、便民调解、委托或委派调解、司法确认、诉中调解、诉后和解等权能,促进当事人参与和协商解决纠纷。其三,强化诉调对接主体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一方面做实案件分流、调度、协调。审判主体接案时高效准确将适调案件分流到相关组织进行调解,非适调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转入诉讼程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引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解决。向相关调解组织发放《要素式人民调解工作指引》《调解笔录参考样式》《调解协议参考样式》《司法确认申请书参考样式》《送达回证参考样式》《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指导规范,增强诉调对接紧密维度。另一方面讲究质量、作好宣传。社会主体要认真化解处理人民法院委托或委派调解案件,与人民法院共同把好案件政治关、法律关、执行关,做好诉调对接常态化宣传宣讲。
规范诉调对接适用标准。严格掌握两个标准:客观标准是案件存在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主观标准是当事人具有调解合意和履约能力。诉调对接不应过多受到案由、标的、争议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解或委托、委派调解。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应尽快转入诉讼程序或其他处理。调解中要注重充分释法说理,注重化解争议焦点,注重提出合理化建议,注重遵守调解时限,杜绝久调不决。针对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案件及潜在高、中级安全风险因素的案件,应及时中止或终结调解并向主管部门或审判机关报备应急处理,防止矛盾升级。
健全诉调对接适用程序。其一,增加诉前调解案件审查程序,审查原告诉争缘由、事实、诉讼请求,审查原被告和解的自愿性、真实性,审查义务方的履约能力,防止出现变相接受、转嫁矛盾的情形。部分案件可能表面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内在的矛盾并未化解,诉讼的目的是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转嫁矛盾、逃避履行债务而获得矛盾解决,但因权利之争引发的不满、隔阂、愤恨并未消除,所达成调解协议因无执行可能并未消除。其二,构建协作配合程序。诉调对接应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法授调解组织相衔接融合,构建“大调解”的格局。一方面专门机关、群众性调解职能机构及其人员协作配合对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化解;另一方面矛盾纠纷全程应调尽调,诉讼全程“保全、调解、裁定、审判、执行”五位一体互接,非诉全程调解、公证、仲裁、立案、审判、执行环环相衔接,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在微。其三,灵活适用启动程序,提高调解成效。诉调对接程序除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外,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授调解权能机关决定启动,诉前调解可委托委派专兼调解组织,也可邀请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邀请退休政法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参与调解工作。充分借助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综治中心大数据监控平台、网格化管理流程等及时就地化解矛盾。调解结果处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提升诉调对接治理效能。其一,加强诉调对接管理助推诉源治理。从调解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定规定责,评查人民调解案件,加强调解机构、调解员的考核、经费保障、业务培训,以质定效,提升诉源治理效能。其二,强化引领考核机制。将民商事案件万人成讼率、诉前调解成功率、委托委派调解率纳入地方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引领或推动社会治理制理。其三,强化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建议在中央或者省一级财政、专项列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专项经费,保障诉讼外调解组织,尤其是非行政机关调解组织、调解人员的经费。加强市场化调解的业务指导,完善有偿调解模式,化解经费保障困难。
原文链接:https://fy.yngy.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997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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