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短工”伤亡,谁担责?

时间:2024-11-19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供劳务者作业中重伤死亡

  如何维权?

  雇主不在场要不要承担责任?

  承担多少责任?

  一个案例教会你

  1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阿云采伐桉树林期间,以150元/天雇请小龙对锯倒的桉树进行修剪并装车,雇请小旺用电锯锯桉树。小龙提供劳务期间,因处于雇工小旺、小付所锯的桉树旁边,被锯倒的桉树击中腹部受伤,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创伤性胰腺炎重症、胰瘘、腹腔大出血、坠积性肺炎、呼吸衰竭、急性肝损伤、低蛋白血症、腹腔感染等症,因治疗无效出院后死亡。小龙一家先后支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243931.19元,阿云预先给付小龙一家25000元。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龙妻子、父母、儿女五人诉至弥勒法院,请求雇主阿云与雇工小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案情人名为化名

  

  2法院审理

  弥勒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云与小龙存在劳务关系,被告阿云作为接受劳务者,小龙作为提供劳务者,二人在劳务过程中均有义务重视生产安全、人身安全。小龙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认知并判断提供劳务过程中潜在的风险隐患,因双方缺乏安全意识且采取防范措施不力,导致小龙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致死,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相当。被告雇工小旺系提供劳务者,小龙受伤致死的结果并非小旺个人行为造成,故判决被告阿云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龙一家五人自行承担其余50%的民事赔偿责任,扣除已给付的25000元,被告阿云还应赔偿596965.6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3法官寄语

  社会经济发展,劳务用工需求也随之增加,生活中常见有临时搬运工、清洁工、月嫂、保姆等灵活用工。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各自过错承担损害责任,因此提供劳务者要加强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意识,提升安全技能,提供劳务中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接受劳务者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合理用工,尽到选任、管理、安全保障等义务,提供安全的作业场所,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必要时组织雇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及岗位安全生产培训,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遇到提供劳务者伤亡的情况时,接受劳务者要妥善应对,积极协商,主动化解纠纷,降低未来诉讼成本。

  

  维权指南

  提供劳务者在劳务中受伤,要及时就医,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救济方式有哪些?

  实践中,劳务合同多具有临时用工性质,存在未订立书面合同、未明确约定权利义务的情况,提供劳务者因提供劳务受伤或死亡,提供劳务者或其近亲属应先与接受劳务者就责任承担或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借助社会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谁索赔?

  提供劳务者或其近亲属起诉时应厘清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如何举证?哪些赔偿项目可以主张?

  提供劳务者或其近亲属首先要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其次要证明其伤亡结果与提供劳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后要对受伤的具体损失进行举证证明。

  一般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具体损失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

  来源: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s://fy.yngy.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820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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