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中院:发布惩处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4-11-19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日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惩处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从他人处批发购进“纯中药减肥胶囊”,在明知“纯中药减肥胶囊”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用网购的说明书和包装袋重新进行包装,于东港市某美容院店内和其家中,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宣传并销售。截至2021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销售“纯中药减肥胶囊”共计168袋,销售总额为54165元,获利17205元。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被告人张某某销售的“纯中药减肥胶囊”中含有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

   【裁判结果】

   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没收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7205元;被告人张某某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及销售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例二

   【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份,被告人孙某伙同被告人赫某某通过孙某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降糖丸”信息,该降糖丸为非正常渠道购入,且无相关合格证明及检验证明。2023年2月6日,孙某以人民币390元的价格将80粒降糖丸卖给他人,所获赃款被二人挥霍。经检测,涉案降糖丸非法添加西药成分二甲双胍。

   【 裁判结果】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赫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被告人孙某、赫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依法追缴被告人孙某、赫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90元,上缴国库;对保存在公安机关的50粒降糖丸予以没收。

   案例三

   【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4日,被告人梁某某向李某销售“帝王丹”“美国V9”等若干有毒、有害保健食品,销售金额100元。2022年8月8日,被告人梁某某向李某再次销售上述有毒、有害保健食品,销售金额100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梁某某经营的店中,依法扣押“帝王丹”等若干保健食品。经鉴定,检测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 裁判结果】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梁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在案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梁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温馨提示

   经营者要遵守法律,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诚信生产经营,不生产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要被利益冲昏头脑,否则将会遭受法律的严惩。

   消费者要擦亮双眼,理性消费,不能被天花乱坠的宣传语迷惑,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规产品,注意查看商品的成分、生产标准等,提高鉴别意识,保护自身安全。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836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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