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 | 湖北法院长江大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时间:2024-11-19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2024年11月15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湖北法院长江大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湖北法院司法保护长江的8个案例和2个事例。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旗通报了2022年以来,湖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取得的显著成效以及为长江大保护作出的积极贡献。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良志,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谭铁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宝,全国人大代表、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宗关水厂王琼工作室负责人王琼回答了记者提问。省法院宣传处处长文燕主持发布会。

  

  

  谢谢您的提问。湖北地处“长江之腰”,是长江干流流经里程最长的省份,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身为长江儿女,开展长江大保护是我们湖北法院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均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案件;而本次发布会发布的典型案事例侧重于长江大保护这一领域,均为湖北各级法院在开展长江大保护、适用《长江保护法》的过程中,涌现出的一些典型案例和事例。总体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涵盖面广,类型丰富。既有典型性案例,又有代表性事例。案事例涉及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及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等各类型,同时又有对《长江保护法》司法适用成效的反映,指引性强,参考性突出。通过案事例解读发挥案事例在推动法律实践、展现司法公正和示范引领等方面的作用。

  二是主题鲜明,回应群众关切。大家通过每个案事例的名称便立刻能识别出所呈现的环境资源审判的具体工作重点,入选的十大典型案事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服务碳达峰碳中和、长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多个领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案事例的呈现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让守护长江的理念深入人心。

  三是立足小切口,讲好大故事。我们在本次典型案事例筛选的过程中,坚持以“点”切入,以点带线,以线扩面,用活小微个案的小切口,讲好长江保护的大故事。如本次选取的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诉湖北某公司等四被告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通过让恶意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实现了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法律效果,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司法责任的决心。

  四是内容有亮点,展现湖北法院环资审判工作新发展。湖北省各级法院注重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生态环境特点和地方实际,持续打造独具特色的环资审判品牌,实现了环资审判工作创新性发展。本次入选的两个事例均是湖北地方法院环境司法工作成效的亮点品牌代表,如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加强长江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在槐山矶驳岸对外开放前夕,为其发布司法保护令,为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提供了司法方案。再如石首法院以省内首创生态损害赔偿金机制为切入点,出台了全省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设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财政非税收入专门账户,有效拓宽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广度和深度。

  谢谢!

  

  

  谢谢您的提问。去年以来,湖北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组织开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流域综合治理”专项工作,办理涉流域综合治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9709件,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一是聚焦服务大局,筑牢“四大底线”。把握流域综合治理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影响水安全底线、水环境安全底线、粮食安全底线、生态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重点监督侵占河道水库、建设妨碍行洪的构筑物、污水直排、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基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以及非法占用、污染损毁林地、湿地、草原等违法行为,督促治理被非法占用的河道227公里,清除违法堆放的固体废物73万吨,治理被污染水域面积3757亩,改造质量不合格的高标准农田5874亩,保护林地、湿地、草原等10674亩。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事例中,来凤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工程建设破坏河床影响河道行洪安全问题,全面查清违法事实,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督促整改,协同行政机关科学制定方案,推动完成河道内渣土清理与河堤修复,促使河道恢复自然宽度。

  二是创新监督模式,提升工作质效。创新采取“属地+交叉+巡回”检察的方式,在各地做实属地检察的基础上,由省检察院抽调骨干组建交叉巡回检察组,成立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组临时党支部,以流域为单位,开展长江、汉江、清江三大流域的公益诉讼交叉巡回检察,该经验做法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优秀案例”;针对24个国控和省控重点湖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和岸线环境整治,坚持对照“一湖一策”协同推进,通过交叉巡回检察移送问题线索131条,属地检察机关办案60件,有效解决了一些地方“不愿管”“不敢管”“管不了”的堵点难点问题。推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事例中,武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四家企业共同挖山采石破坏生态问题,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涉案企业连带承担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及惩罚性赔偿共计1297余万元;宜昌市人民检察院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森林植被违法行为,通过公益诉讼明确法律责任,推动涉案企业异地认购碳汇3100余吨,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三是强化协作联动,凝聚治理合力。深化与民主监督衔接,创新探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和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与省委统战部共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衔接机制,促进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有机融合,形成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加强与执法、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与长江水利委、淮河委等单位共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会同省法院、省水利厅等单位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行动,针对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与人民法院积极协作,探索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通过制发联合建议书、联合司法保护令等方式强化司法监督。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事例中,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充分沟通联动,通过强有力的司法监督形合力,推动实施毕家畈塔的保护性维修,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建立市、镇、村三级文物管护网络,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强化文物安全及周边环境监管。

  下一步,湖北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秉持为民初心、依法履职尽责、坚守公平正义,通过高质效办案,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谢谢!

  

  

  谢谢您的提问。司法作为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典型案例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学者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对象,法院可以说是一个学术研究的司法“富矿”。近年来,湖北法院高度重视与高校的交流合作,省法院联合武大、华科和我们中南大等单位连续举办两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本月23日即将举办第三届;联合中南大、中碳登举办两届双碳法治(武汉)高峰论坛,并与中南大和中碳登共建双碳法治研究基地;联合高校开展调研和课题研究,与中南大联合进行《长江大保护》实施情况的调研,课题成果获得王忠林省长批示;联合武大进行司法服务“双碳”目标实现的课题研究,该课题获评最高法院优秀调研课题;还邀请专家参与重大疑难问题论证,我本人就多次受邀旁听庭审和参与论证。

  作为学者,我关心关注的是案例的学术价值和社会意义,这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事例在学术意义上,具有较强的创新和引领意义,能够提炼和抽象出一些可推广、可复制的裁判规则。例如,案例3灵活适用认购碳汇机制填补服务功能损失,厘清了认购碳汇的适用条件;案例4对于保护区划定后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产生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案例5明确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不光停留在作出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还包括要在行为人未改正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内容;案例6提出要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司法确认的“后半篇文章”,确保协议真正落地;案例9秉持预防性司法理念,通过文物保护司法保护令提升文物保护力度,提前了较强的创新性和前瞻性;案例10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运行管理机制,为破解赔偿资金管理使用难题提供了“湖北样本”。

  在社会意义上,本次公布的案例充分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精神,能够向全社会昭示司法保障长江大保护的决心和勇气。例如,案例1是我省首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能够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案例2对于以“挂瓶子”的手段干扰水质质量监测系统采样的违法行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相信大家都知道有犯罪记录的威慑力。这些案例还体现了“治已病”和“治未病”相结合。本次公布的案例贯彻“预防为主、注重修复”的绿色司法理念,既有“猛药治已病”的案例,如刚刚提到的案例1和2;也有“预防治未病”案例,如案例4和案例9适用预防原则,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有效避免生态损害结果的发生,等等。

  相信未来我们将会持续深化院校交流合作,形成调研工作合力,不断提高典型案例的理论水平、学术水平,更加准确总结、提炼审判规律,在司法“富矿”中挖掘具有指导意义、研究价值的典型案例,更好地推动案例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

  谢谢!

  

  

  谢谢您的提问。我是来自湖北省武汉市城建系统水务行业的一名基层代表,我从事长江水源地水质检测工作近30年,为市民的饮水安全保驾护航,亲眼见证了长江水生态环境越来越好。水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水质安全更是关系到生态安全、国家安全,今天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事例中,我比较关注的是唯一的一件刑事案件,这是一件干扰排水口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致使监测数据失真的刑事案件,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长江水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挑战,凸显了社会各方面主体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与义务,也使我们感受到保护长江母亲河任重而道远。

  本案中被告单位作为专业的环保工程企业,本应承担着保护环境、维护水质安全的重任。然而,该公司却因管理的净化厂水质不达标、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而多次受到行政处罚,这充分暴露了该企业在环保责任上的严重缺失。

  本案中的五个被告人采取“挂瓶子”的手段干扰水质监测系统采样,危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将不符合水质达标要求的水体排入河流,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监管部门,更对公众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和五被告人进行了严厉的法律制裁,这不仅彰显了法律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零容忍态度,同时对社会也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同时本案的发生也暴露出相关监管部门在执法监管上的不足。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同时,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我认为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执法机关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同时也应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可以更有效地推动环保工作的落实和环境的改善。

  目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正处于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加强环境司法是保障能够顺利实现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让我们共同为守护长江安澜、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003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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