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和免罚事项“三个清单”工作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运行。近日,湖南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免罚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各级各部门全面制定、修改和公布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等“三个清单”进行了再次部署。《通知》聚焦当前“三个清单”制定、修改和公布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各清单制定、修改的主体、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和质量标准。
《通知》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处罚标准等内容,各行政机关可参考通知附件中的相关样本;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就低,合理确定罚款数额,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应包括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备注等栏目,其中乡镇、街道需将执法权力来源分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省政府决定赋权、县级部门委托三类。
《通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将本系统或本机关“三个清单”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重点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上网公示的意见;制定机关再根据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做好上网公示的相关工作。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的清单,要求在本级政府网站相关专栏进行统一公示,本机关有网站的还应在本机关网站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清单,要求在所属县级政府网站相关专栏进行统一公示,本机关有网站的还应在本机关网站公示。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依法治省(市州、县市区)委执法协调小组通过网络检索等途径集中对本地区“三个清单”的新制定、修订完善和公示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和评估,并书面通报评估结果;对于简单照搬照抄、随意设定高额或顶格罚款、未按要求公示等情况,依法按程序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供稿)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gzdt/xtyw/202411/t20241115_33501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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