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县法院:遗产继承起纠纷 祖孙三代上公堂
夫妻离异,子女会丧失继承权么?近日,友谊县法院庆丰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祖孙三代对簿公堂争夺“遗产”,“90后”武孟杨暖心调解,为一家老小“拆心墙”。
“武法官,他们实在是太过分了,我父亲去世的消息他们一直瞒着我,出殡都没赶上,这官司我一定要打到底”,王某在电话中哭诉。
“哪是我们瞒着你啊,你父母离婚后,我们也联系不上,你对你爸也不管不顾,还把我们都给拉黑了”,王某的大伯王某华也倍感冤枉。
“法官呀,我今年都96了,我儿子去年走了,白发人送黑发人,我心里难受呀,这一家子又因为这事儿进了法院,唉……”,随着一声长长的叹息,王某的奶奶庄某也老泪纵横。
究竟是什么事儿让祖孙三代不顾往日亲情而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王某伟在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其身后事宜由其哥哥王某华和侄子王某一办理。出殡当天,其女儿王某从亲戚处得知父亲去世和其社保金、伤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全部存到了奶奶庄某的银行账户内的事情。
王某得知消息后将奶奶、堂哥和堂嫂诉至法院,要求分得上述金额的一半。堂哥表示,叔叔王某伟离婚后,王某没在其父亲身边尽孝,多年来一直是他和父亲在照顾。原告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应该分走一半的财产。反之多年来一直由其父子二人对王某伟进行照顾及帮扶,应该分走相应数额,故王某一向法院提起了反诉,王某华申请追加其自身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法院审理
法槌敲响,开启的不只是一场是非黑白的较量,还是一场情与法的拉扯,尤其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涉及几代人的亲情和数额不小的财产,更需要寻求法理与情理间的平衡。
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法官从“法为上、理为先、和为贵”的理念出发,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力争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尽可能修复破裂的亲情。
“你说的什么法律法规的我不懂,我这么大年纪了,没了一个儿子,得有钱傍身啊!”庄某无奈地说。
“王某在外地,她爸妈离婚后,都没咋管过他爸,他爸一个月几百块钱,有时还得我们接济一下,老太太也是我们一直赡养,这钱凭啥给她,不给!”王某的堂哥气得满脸通红。
“你们懂不懂法,我是继承人,虽然我爸妈离婚了,我还是我爸的女儿,你们不通知我回来看我爸最后一面就算了,现在还想要我爸的钱,想都别想!”王某也愤怒地说。
看似简单的继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却困难重重,家庭关系复杂,当事人沟通困难,被告年龄大,释法明理难,双方因赡养老人及遗产继承等问题积怨已久,三方在法庭上情绪激动,庭审几度陷入僵局。为避免矛盾激化,法官宣布休庭,分别与三方单独进行调解。
调解两次后效果并不明显,于是法官跳出“固化思维”,到当事人所在社区及住处进行走访,通过群众了解情况后,再一次与三方进行沟通,分析利害关系,从情、理、法三个方面解开当事人心结。通过近一个月的多轮调解,各方当事人情绪终于得以缓和,对遗产分配自愿达成了一致意见,王某表示:“我现在确实在外面工作,没有办法照顾奶奶,我从依法继承的遗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我给奶奶的赡养费”。这个三代人的矛盾终于成功化解。
法官普法
亲人的离世是悲伤的,处理逝者生前财产是必须面对的问题,但不清楚遗产的继承权、继承顺位等法律常识,往往会引发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家事纠纷的审理不仅关系每个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和家庭稳定,更是关乎社会秩序的稳定。友谊县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引导当事人消除对立、弥合亲情,有力维护家庭和谐,传递司法温度。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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