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丨巧用“宽限期” 敦促企业主动履行不“失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牢固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司法动能。
原告某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建设集团公司、第三人某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工程建设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某消防安全工程公司工程款60.69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某工程建设集团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消防安全工程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被执行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办案法官发现,被执行公司确实存在经营困难,一方面,其公司需要资金保障所建学校水、电、气及绿化设施等正常运转,若直接强制执行会导致学校无法开展教学活动、产生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被执行公司还存在发放农民工工资难的问题,若直接冻结其资金会导致更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为实现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考虑被执行企业的生存发展需求,办案法官决定将敦促被执行公司自动履行作为本次执行工作的主要方向。
法官通过沟通了解到,被执行公司不愿给付工程款的原因是认为某消防安全工程公司进度延误影响了竣工验收,造成损失,且近期公司资金周转的确存在困难。
抓住这一主要矛盾后,办案法官多次开展协调工作,耐心释法明理,希望其能主动履行支付义务。
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公司目前存在困难,资金难以回笼,希望法院能协调某消防安全工程公司给予其三个月的宽限期。
最终,通过办案法官的不断努力,被执行公司利用宽限期积极筹措了60万元资金,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南关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做足功夫,在执行过程中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全力为各类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787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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