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消失”的汽车找到了

时间:2024-11-11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自己几年未见的车辆,驾驶座上却换成了陌生人,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近日,延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小安与其丈夫李某离婚后,小安将个人名下车辆借给李某以接送孩子使用。但之后小安与李某失去联系,车辆也未归还给小安。2023年8月,小安在某幼儿园门口看到该车并报案,该车驾驶者杨某坚称李某已将该车质押给他,拒绝归还,小安无奈将其诉至延吉法院,要求杨某归还该车并赔偿车辆磨损费及使用费。

  

  

  法官接收案件后,积极与双方释法明理,告知杨某该车辆为小安所有,李某无权处分,且小安并未在质押合同上签字认可,也无实质证据表明小安对质押的同意,故小安有权追回此车。考虑到杨某也遭受了经济损失,为进一步安抚双方情绪,法官耐心开展调解工作,认真向双方分析案情、厘清思路,阐述法律规定,并向杨某告知与李某经济纠纷的正确维权方式。

  最终杨某决定将车辆归还给小安,小安也申请了撤诉。‍

  法官提醒

  质权的设立必须合法,出质人对质押物有无合法的处分权决定着双方质押协议的效力,亦决定着设定的质权是否成立。债权人在接受质押物时,应当审查出质人对质押物有无所有权,如出质人对质押物有所有权,则设定的质权成立;如出质人对质押物无所有权,则出质人出质行为的效力待定,此时债权人应及时向质押物所有权人询问是否同意质押,取得质押物所有权人对质押行为的追认,质权方可成立,此时债权才有保障。‍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799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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