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伙还是借贷?法院这样认定

时间:2024-11-11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朋友之间相约投资做生意,承诺“赚了一起分,赔了算我的”,最后因亏损导致对簿公堂,双方到底算是合伙还是借贷?

  近日,温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纠纷案,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民间借贷。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原告郑某、被告马某协商开设淘宝店铺投资事宜,由郑某向马某的项目投资,双方约定由马某进行店铺运营。马某承诺运营期为三个月,若运营期内店铺亏损,将自愿退还郑某全部投资款项。

  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3月12日,郑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马某提供的账户中转入多笔投资款,共计56305元。因未达到双方预期的投资收益水平,郑某要求马某按照约定退还投资款。

  2023年12月7日,马某通过微信向郑某发送承诺:“马某承诺欠款郑某38300元,于2023年12月8号晚上给3300元,于2023年12月18号给10000元,于2024年1月31号全部结清,以上所说全部有法律效应”。次日,马某向郑某转账3300元,余款至今未付,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马某退还投资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之规定,合伙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出资、利润分配和亏损等合伙内部关系重要事宜。

  本案中,合伙协议约定有“三个月保赚”的保底条款,不符合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构成要件,该合伙协议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

  关于欠款余额问题,经双方于2023年12月7日结算,马某确认欠款38300元并承诺分期归还,但此后只归还3300元,余款35000元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现郑某要求马某归还剩余35000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披着“合伙投资”外衣的民间借贷行为比较多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体现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清晰界定合同关系,确保合同内容与合同名称真实一致。如果想要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合同,明确合伙重要事项,仔细审查协议条款,避免陷入被动局面;如果是借款收息,借贷双方应签订借款协议,最好对借款期限、支付利息等形成书面记录,留存相关证据,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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