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涨粉”一时爽,事后悔断肠~

时间:2024-11-11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

  腾冲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为在网络平台“涨粉”

  而编造虚假事实的案件

   被告人杨某某

  为了“涨粉”编故事

  结果把自己编成了“案中人”

  ???

  

  案情回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bs/202411/t20241111_67193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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