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后遭“报复性限用” 业主如何“梯”升幸福感?

时间:2024-11-04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深刻变化、社会老龄化加重,加之老旧住宅小区多是楼梯房,加装电梯已成为当前老百姓的心中所盼,但加装电梯的过程中,不同楼层业主众口难调、因种种原因阻碍施工等现象普遍存在。近日,巴南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电梯安装方因施工过程中业主阻碍遭受损失,以此为由限制该业主使用电梯。业主如何才能维护自身权益,真正“梯”升幸福感?

  【基本案情】

  2021年,某公司承包了某老旧小区单元楼电梯定作安装工程。施工前某公司未按正常程序公示设计方案、施工资质、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施工过程中该单元楼住户马某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责令某公司暂停施工,导致工期顺延并造成损失。电梯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某公司在马某正常交纳电梯使用费的情况下,仍然限制马某使用。马某多次请求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与某公司协商未果,双方矛盾激化,马某遂将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撤销限制使用电梯并赔偿自己损失。某公司收到起诉状后,提出反诉要求马某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

  【审理结果】

  巴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旧宅加装电梯后限制业主使用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作为业主的马某在正常支付加装电梯费用后,应当享有使用电梯的权利,而某公司以马某曾向相关部门举报为由限制马某使用电梯,属于侵权行为,遂判令某公司采取恢复原状即恢复马某正常使用电梯。一审判决后,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某公司赔偿损失4020元。二审过程中,鉴于某公司已恢复马某使用电梯,经双方同意,法院组织调解确认某公司补偿马某经济损失3000元。

  【法官说法】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马某作为近七旬的老人,其居住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为所有业主共同享有,业主依法享有该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某公司因业主马某举报而采取限制其使用电梯的行为,显然是对马某合法权益的侵害。对于马某主张的赔偿损失,考虑到其因被限制使用电梯而被迫每天走楼梯上下六楼,身心疲惫且遭受歧视,从公平正义角度出发,应当酌情予以支持。同时,马某作为业主,其监督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某公司应当正视业主的监督,积极改进自身服务,可以通过公示职能部门检查结果等方式,提高业主对公司的信任度,而不是采取其他不当手段进行报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本案当事人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698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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