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了3年的麻将声终于消停了。”

时间:2024-11-04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当初买房是为了孩子就近读书,但楼下麻将馆常常营业至凌晨,甚至通宵达旦,我们难以入睡,家人都神经衰弱了。多方沟通无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大渡口法院就原告郭某诉被告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2021年8月,郭某购买并搬入大渡口区某小区2幢2-1房居住,周某居住在其楼下1-1房,1-1、2-1号房屋均为成套住宅。周某在2019年5月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食品、日用品、烟草制品零售,棋牌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就在1-1房。因周某经营的麻将馆影响郭某一家休息,二者发生纠纷。

  郭某屡次与周某沟通,向小区物管等单位反映,向12345网络平台投诉,均协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停止经营麻将馆的行为,将1-1房恢复为住宅用途,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 000元。

  周某则称自己取得了营业执照,系合法经营。

  那么,持营业执照经营就意味着能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吗?并不。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周某在1-1房经营麻将馆,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郭某的同意;持营业执照经营不是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法定理由,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周某的行为对郭某一家的生活造成了困扰,但郭某无充分证据证实周某的经营行为造成了其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故法院对赔偿精神损失费5 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大渡口法院判决周某停止在1-1房经营麻将馆的行为;将1-1房恢复为住宅用途。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29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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