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 |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要返还吗?

时间:2024-10-31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案情回顾

  原告称,两人于2018年底朋友聚会时相识后成为朋友,被告以出差、帮朋友看病等理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72000元,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两人系恋爱关系,仅2019年2月23日的4000元构成借款,其余款项应属赠与以及双方共同开支。

  
法院审理

  首先,成立借贷关系需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本案中,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可知,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转账时部分款项性质未进行任何备注,被告承诺向原告还款,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此,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其次,关于案涉借款金额的认定,被告虽然在通话录音中表达还款的意愿,但未对借款的具体金额进行明确的确认。从微信转账凭证、取款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曾系恋爱关系,原告主张的72000元借款已实际交付,除2019年5月30日2000元备注爱你,其余款项转账时均未备注为借款。

  前述2000元符合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特征,不计入借款金额。剩余70000元,被告未提交系赠与的证据,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被告以出差、朋友生病和与前夫存在纠纷要求原告转款,可以认定原被告存在借贷合意,宜认定为借款,计入借款金额。

  综上,借款金额合计70000元。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在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归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转账在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主要取决于转账的性质。合理范围内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如日常消费购物或“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被视为恋爱期间的正常开支或赠与,分手后一般不能主张返还。

  一般来说,如果转账备注、红包留言,或者款项支付后的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系借款,分手后可以主张返还。对于没有注明款项性质的大额转款,如果收款方不能提供该款项系赠与的证据,宜认定为借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原文链接:https://fy.yngy.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36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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