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美丹减刑一案

时间:2024-11-01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湖南省女子监狱减(无)字第36号

  罪犯王美丹,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6)湘08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美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美丹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湘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2017年8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美丹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副工工种,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入监初期有严重违规行为经教育能及时改正,后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精神病犯,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湘芙蓉司鉴中心[2018]精鉴字第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被鉴定人王美丹为待分类的其他精神障碍。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10次,并余426.2分。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具体情形:2018年2月因擅自脱离互监组扣200分,2018年3月因打人未造成严重后果扣100分,2018年3月因用断剪戳伤同犯,较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给予记过并扣600分。从严情形:间隔期从严了三年八个月,考核分从严了1个表扬、42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美丹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罪犯王美丹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08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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