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永华减刑一案

时间:2024-11-01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22号

  罪犯肖永华,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八宝镇龙潜村7组82号-1。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湘1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永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肖永华处押扣的人民币十三万八千九百六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肖永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湘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9日起,2020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永华在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虽偶有违规扣分,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有吸毒史。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5次,并余338分。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违规一次,具体情形是:2023年8月警察在学习现场的巡逻检查中发现罪犯肖永华在学习期间做与学习无关的事,违法课堂纪律要求扣1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扣押人民币十三万八千九百六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划扣并上缴国库人民币十三万八千九百六十元,另执行到位人民币一百一十三元六角二分。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2023)湘11执166号执行结案通知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终188号刑事裁定中没收肖永华个人全部财产执行完毕,发现被执行人肖永华应当予以没收的个人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继续追缴。狱内月均消费181元。本批次呈报减刑,间隔期从严五个月,考核分从严1个表扬余3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永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罪犯肖永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08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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