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威减刑一案

时间:2024-10-31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11号

  罪犯曾威,男,199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镇砂石村冷背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湘13刑初字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湘刑核66643037号刑事裁定,核准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刑初9号,以被告人曾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17年4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48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威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2017年4月1日调入雁南监狱服刑。自2019年7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4月30日被查出违规进行交易扣10分;202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加10分,202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加10分。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共折计表扬10次,物质奖励1次,并余614分。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已从严一年五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威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8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09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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