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建雨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9号
罪犯陈建雨,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石亭子镇秋塘村11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建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建雨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6年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54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建雨系主犯,病犯,患有高血压3级,很高危;尿毒症。2016年2月1日调入雁南监狱服刑。自2018年12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共折计表扬10次,并余179分。原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法院已下达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狱内月均消费187.59元,卡内余额981.95元。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已从严二年。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执行裁定书、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罪犯老病残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雨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8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09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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