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鹏皓减刑一案

时间:2024-11-01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97号

   罪犯王鹏皓,男,1998年4月4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8040420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15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07刑初4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鹏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六万二千三百五十三元八角五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鹏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责令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六万二千三百五十三元八角五分(已履行人民币0.3万元)。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鹏皓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0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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