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庆东假释一案
时间:2024-11-01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罪犯王庆东,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山东省沂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21028463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7月19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刑初3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庆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庆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已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罪犯王庆东适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庆东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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