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销售死螃蟹 法院依法打击

时间:2024-11-01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2017年9月至2021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刘某、李某、肖某等人分别从被告人蔡某及他人处购买死因不明的螃蟹用于食品生产。被告人蔡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刘某用于食品生产,仍为其提供死因不明的螃蟹作为食品原料,销售得款人民币12489元。被告人刘某、肖某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各自在出租屋内,将死螃蟹煮熟后加工成蟹黄蟹肉,交由被告人王某联系买家将蟹黄蟹肉予以销售,被告人李某参与送货事宜,合计销售得款人民币381570元,被告人肖某获利人民币33500元。其中,销售给吴某等人的蟹黄蟹肉人民币287100元;销售给曹某等人的蟹黄蟹肉人民币45500元;销售给宋某的蟹黄蟹肉人民币12000元,销售给孙某的蟹黄蟹肉人民币36970元。

  裁判结果: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李某、肖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中被告人王某、刘某、李某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蔡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为其提供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大闸蟹味道鲜美,但却有不法者为牟利,用死蟹制成蟹粉蟹肉予以销售,不仅有损大闸蟹美誉,更有害于消费者健康。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幸福,保障食品安全是全体社会公众共同的责任。法院在该案中,对“死大闸蟹”收购、捡拾、加工、销售,到下家精加工,再到向消费者销售,整个利益链条进行了全面打击,强有力地回应了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同时,注重刑事与民事公益诉讼纠纷的一体化解。公诉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蟹黄蟹肉用于消费者食用,依法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从刑事惩处和民事赔偿两个维度对食品安全进行保护。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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