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含毒”减肥胶囊 两名被告人获刑

时间:2024-10-31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为非法牟利,明知其上家顾某、刘某(均已判决)销售的“法国天使之吻”系列减肥胶囊可能含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从二人处购进,并先后在河南省内乡县、广东省佛山市或独自或伙同被告人李某对购进的减肥胶囊进行分装、打包, 后通过被告人孙某自己实际控制的三家淘宝店铺及二个微信账号对外进行公开销售。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李某还从被告人孙某处购进上述减肥胶囊,并独自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淘宝店铺、微信账户对外进行公开销售。被告人孙某的销售金额达641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的销售金额达83万余元。经诉前公告程序,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姑苏检察院向姑苏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苏州市姑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李某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述行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销售价款或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法院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同时,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孙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6410万余元、李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833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为食品安全领域典型的销售含非法添加物“减肥药”案件。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渴望变美的心理诱人上当,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添加非法添加物的“减肥药”,损害群众身心健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于2012年3月16日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将西布曲明、麻黄碱、芬氟拉明列入该名单。被告人孙某、李某违反法律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众多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本案在依法从严惩处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二被告支付十倍价款的巨额赔偿金,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彰显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47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