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口头放弃遗产继承是否有效?

时间:2024-10-2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在日常生活中,借款人未清偿借款便去世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他的继承人也口头表示放弃继承,那么该笔债务应如何清偿?宁城县人民法院近期受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老刘与小刘系父子关系,老刘向银行借款20万元,债务到期后老刘已经去世,借款却分文未还,老刘生前有房屋一间未进行产权登记,小刘作为老刘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实际使用该房屋,银行要求小刘偿还借款本息,小刘却口头表示自己放弃继承老刘遗产,不承担还款义务,协商未果,银行将小刘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表示放弃遗产继承的应符合法定条件,仅以口头作出表示,但实际占有使用遗产的,放弃无效。小刘作为老刘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口头提出放弃继承遗产,却在老刘的房屋里进行生产生活,行为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符,小刘应当在其占用老刘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

  法官说法

  遗产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因此遗产的放弃与继承均具有法律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继承发生后,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要注意放弃继承遗产的表示方式,相较于已经废止的继承法中关于放弃继承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书面放弃继承的作出方式,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具有指导意义。口头声明放弃继承却实际占用遗产,不符合法律条文中书面放弃的外在形式,也缺少实际的放弃行为,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故口头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526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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