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先锋|交通事故调解显成效,司法温情暖人心
开栏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是履行法定职责、公正高效定分止争的一种重要方式。张军院长强调,“调解工作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为此,现专门开设“调解先锋”专栏,持续推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以调解等方式多元解纷的好做法、好经验,旨在为各级人民法院及办案人员提供借鉴参考范例,引导持续更新司法理念,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地做深做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特别是在基于“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小额借贷纠纷、“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物业纠纷、相邻纠纷,“姻亲和血亲关系”的家事纠纷、亲属之间的纠纷等案件中多做调解工作,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青海、法治青海作出司法贡献。
近日,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驻青海油田基地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两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2023年12月28日,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转弯路段时,将徐某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撞倒后,又与前方停车位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及乘车人周某某受伤、停放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和徐某某老两口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周某某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徐某某、周某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接案后,立即对案情进行了梳理,了解到该案涉及多名当事人,积极与多方当事人沟通协调,耐心倾听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被告阐明其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便有保险公司投保,也不能完全免除其配合解决问题的义务。另一方面,又安抚原告周某某和徐某某的情绪,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赔偿的范围。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同意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事宜。保险公司也表示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尽快履行赔偿义务,确保两位老人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被告也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费用。两起案件均已达成调解协议。
两起案件的成功调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充分体现了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驻青海油田基地人民法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783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