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成林减刑一案
时间:2024-10-21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郴州监狱减(死)字第19号
罪犯杨成林,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湘04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成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成林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湘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202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制作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奖惩情况:无。截止2024年5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三次余62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林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31日
附:罪犯杨成林卷宗材料共1卷2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590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罪犯陈珠宝减刑一案 罪犯陈珠宝减刑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