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珠宝减刑一案

时间:2024-10-22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女子监狱减(死)第6号

  罪犯陈珠宝,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广东省陆丰市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5月20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3月22日刑满释放。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19)湘13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珠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珠宝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1)湘刑终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2年5月19日起,2024年3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珠宝在娄底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无其他违法违纪、故意犯罪现象。罪犯陈珠宝,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副工。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重点犯,毒品再犯。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考核分零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珠宝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八月一十三日

  

  

  

  

  

  

  

  

  

  

  

  

  

  

  附:罪犯陈珠宝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59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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