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再桃减刑一案
时间:2024-10-22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湖南省女子监狱减(死)字第7号
罪犯周再桃,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2000年9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19)湘13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再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再桃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1)湘刑终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2024年3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再桃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工工种,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毒品再犯,有吸毒史。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再桃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罪犯周再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59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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