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常滨减刑一案

时间:2024-10-21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1022号

   罪犯常滨,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勘探路33号8号楼3单元302室。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0月18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661.9克、手机1部,依法没收。宣被告人常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0日作出(2018)云刑终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2018年6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常滨系有前科、有吸毒史,2018年9月15日从云南文山监狱调入雁南监狱服刑。自2018年6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2019年3月因收看国家明令禁止的视频扣50分;2021年9月23日因不听从警官指挥扣50分,并严管一个月。经干警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共折计表扬11次,并余367.4分。原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已部分履行2000元(本批)。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2018年6月6日)已从严三年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滨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6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59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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