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祖宣减刑一案

时间:2024-10-22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11号

  

  罪犯黄祖宣,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百弘学府B8栋。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湘13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祖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祖宣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1)湘刑终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娄底市看守所执行21天内无故意犯罪,有娄底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该犯自进入娄底监狱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改造;能正确对待"三课"教育,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在劳动生产上,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从事电子数据线加工劳作,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经考核,截止到2024年3月底,该犯累计获得3表扬,余606.9分。考核期内,于2023年5月5日因行为养成差被行为养成集训七天并于5月21日扣监管改造分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祖宣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6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59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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