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春年减刑一案

时间:2024-10-22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15号

  

  罪犯唐春年,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石湾社区邵新街346号2栋102室。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湘05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春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春年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湘刑终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5月9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2022年6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邵阳县看守所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有邵阳县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该犯自进入娄底监狱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数据线加工,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按要求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间无重新故意犯罪。截止到2024年4月份,经考核,该犯现累计折3个表扬57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春年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6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59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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