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枝一叶总关情——湖北法院发布十大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时间:2024-10-21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就是头拱地也要把人民的事办好”,促进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把坚持人民至上落到实处。全省各地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执行案件办理中多措并举、担当作为,用法治厚度涵养民生温度,涌现出了一批用心用情解决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的涉民生执行案例。近期,省法院组织编写了《湖北法院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基本案情

  随州某房地产公司将随州某项目工程分别发包给河北某建设集团公司、武汉某建设公司,其中河北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的项目工程共拖欠233名农民工的工资,资金高达743万余元。后经随州市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处理,河北某建设集团公司筹措资金543万余元用于支付工资,但仍拖欠32名农民工工资200万余元。武汉某建设公司承建的装饰工程,亦拖欠12名农民工工资48万余元。

  2024年2月初,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曾都法院)收到相关起诉立案材料,案件还在审查立案阶段,当事人即到法院寻求帮助。原来年关将至,农民工兄弟期待回乡与家人过年团聚,可打工赚的辛苦钱迟迟未拿到,多人多次到相关部门表达诉求。后经曾都法院调查了解,随州某房地产公司因案涉工程项目属于“保交楼”的范围,公司的资金已被随州市住建部门监管,无法支付工程项目所涉农民工工资。随后,曾都区法院迅速与随州市住建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沟通,召集两单位相关负责人及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通过对案情的详细研判,最终确定由当事人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方式先行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诉讼案件立案当日,曾都法院即向随州某房地产公司送达先予执行裁定,裁定该公司先予支付248万余元。后随州某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曾都法院随即开展强制执行。

  2024年2月5日,曾都法院将案涉执行款248万余元依法扣划,后支付至随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财政专户发放给农民工兄弟。至此短短数日,44名农民工工资248万余元全部执行到位,民生矛盾得以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先予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未作出终局裁判之前,由人民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财物或裁定义务人停止某行为的措施。该制度设置的目的即是为了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充分彰显司法温度。本案中,44名农民工在年底无法拿到工钱,民生矛盾处于一触即发的紧急关头,曾都区法院通过先予执行的方式,在立案后2日内即将44名农民工的工资248万元执行到位,成功化解了潜在的群体性信访矛盾,体现了人民法院尽全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责任担当,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弱势群体筑起了法治保护墙。

  

  基本案情

  2017年,严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两人按照传统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随后,刘某以双方矛盾较大、不宜共同生活为由,拒绝与严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及各自父母沟通无果后,严某向天门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门法院)提起婚约财产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彩礼30万元及黄金首饰。天门法院立案后,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向严某返还彩礼28万元,并归还严某赠与的黄金首饰等物品。调解书生效后,刘某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严某遂向天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天门法院依法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通过电话劝说刘某,动之以情理,晓之以法理,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但刘某以彩礼及黄金首饰在其父母手中为由拒绝履行并停用手机,执行一度陷入僵局。2022年7月,严某以刘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天门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天门法院受理后认为,刘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主动归还彩礼,拒不交付指定物品,长期在外并停用手机,导致法院无法找到其行踪,存在刻意逃避执行的行为,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遂决定对刘某实施逮捕。

  2023年3月底,福建省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刘某的网上追逃信息,将刘某控制并通知天门法院。天门法院迅速成立工作专班,会同天门市公安局干警执行逮捕押解任务,公安干警及执行干警历时3天、转战4000里,将刘某逮捕归案。同年4月1日,刘某被押解回天门市并羁押于看守所。此时,刘某才悔不当初,立即联系其家人将全部法律义务履行完毕,随后严某向天门法院申请撤回自诉。至此,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彩礼,源于中华民族传统婚俗中“六礼”,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在古代一直被认为是判定婚约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明,也被视为男方对女方家庭的尊重和承诺。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思想观念的变化,彩礼的重心逐渐由“礼”向“彩”偏移,甚至演变成虚荣攀升、明码标价的“爱情买卖”。婚约彩礼的返还问题,看似是小事家事,却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民生大事。

  天门市作为湖北省第二批婚俗改革实验区,婚俗改革已成为当地社会综合治理的重点之一。本案中,天门法院通过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高效联动,依法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既维护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也对存有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产生了极大的威慑效果。同时,天门法院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法治宣传,从个案裁判延伸到社会治理层面,纵深推进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源头治理,引导辖区群众转观念、破陋习,弘扬新风正气,有利于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真正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鄂州中院)二审判决湖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张某工程款共计108.6万元。判决生效后,因湖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遂向鄂州市鄂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因涉及农民工工资,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鄂州中院依法将该案提级执行。执行过程中,鄂州中院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强化线上和线下财产调查工作,全面核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走访得知,被执行人湖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有部分资金在某镇政府处开设专户监管。为此,鄂州中院主动与当地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协调机构对接,强化部门配合,高效协同执行。经过多次协调,某镇政府同意于农历新年之前优先拨付90万元,以缓解执行之急。

  执行款刚刚到账,鄂州中院当即组织开展集中发放活动,6家劳务队代表到场领取90万元。申请执行人张某现场送上锦旗,对鄂州中院的高效执行给予高度肯定,并对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在押,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鄂州中院主动作为提级执行,努力破解执行难题。在执行过程中,鄂州中院通过线上查控与线下走访同时发力,抽丝剥茧寻找财产线索,并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最终取得执行突破。在2024年农历新年前夕成功执行到位90万元,并快速发放完毕,妥善解决了6家劳务队共百余名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依法保障了民生利益,维护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

  徐某在武汉某医疗美容公司进行美容过程中发生意外,深度昏迷,一直在汉口某医院康复科住院治疗,后引发纠纷。该案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昌法院)审理后判决武汉某医疗美容公司赔偿徐某170余万。2024年1月,徐某丈夫张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该院申请执行。案件立案后,武昌法院当即传唤被执行人武汉某医疗美容公司法定代表人到院,要求提供公司收支流水及资产清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当日仅申报存款1024.12元,动产23343.12元。随后,武昌法院执行干警前往该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搜查,当场搜查出现金108177.9元,并对该公司办公用品、医疗设备进行清点查封。2024年1月24日,在武昌法院有力执行举措及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武汉某医疗美容公司承担徐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分期向徐某支付95万元。次日,该公司向法院支付首期50万元执行款。

  徐某昏迷住院期间,其家人较少前往医院探望。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数次前往医院了解徐某健康状况,其主治医生告知执行法官徐某现已可以生活自理,意识清醒可简单交流。徐某亦向执行法官表达了想见家人的愿望后,承办法官当日即与徐某家人联系,通知其前来医院看望徐某。2024年1月26日,执行法官和徐某家人一起到医院接徐某出院,并将执行案款接收账户变更为徐某个人账户。徐某为自己的执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更为昏迷两年后终于能重返家庭喜极而泣,向武昌法院和承办法官深表谢意。

  典型意义

  本案中,武昌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关心利益受损群体,切实加大执行力度,通过拘传、现场搜查、现场查封等有力执行措施,最终将“纸上权益”转化为“真金白银”,将执行款送给困境中的申请执行人,体现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没有满足于就案办案,而是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主动做通申请执行人徐某家人的思想工作,化解了家人对徐某当初执意美容的不满情绪,彻底打开了徐某与家人的心结,帮助徐某重返家庭。春风化雨润无声,一枝一叶总关情,该案纠纷虽小,却是无数个涉民生案件的缩影。武昌法院执行干警以“如我在执”的情怀,用心用情化解人民群众的烦心事,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基本案情

  某食品公司拖欠吴某、刘某等14名农民工工资18万余元,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向食品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此后,某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某食品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14名农民工工资18万余元。某食品公司收到通知后仍未履行,某市人社局遂向大冶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冶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大冶法院第一时间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并开辟涉农民工工资绿色通道,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查、优先执行,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对某食品公司银行账号进行查控,同时多次前往该企业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到该企业目前仍在继续生产经营的情况后,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大冶法院在不影响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对企业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生产资料进行“活查封”。此后,为了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大冶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召开听证会,就案件执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引导各方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在大冶法院多番努力下,某食品公司通过借款筹足工资款18万余元并转至法院执行账户。案款到账后,大冶法院第一时间通知吴某等14人办理领款手续,随即将工资款全部发放完毕,案件从执行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时一个月。

  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本案中,大冶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慎用强制措施,认真分析研判被执行企业当前困难所在,采取柔性执法措施,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在督促被执行企业尽早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时,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联合多部门召开听证会帮助企业脱困。大冶法院通过该案执行,有效整治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持“不敢欠”的高压态势,构建“不能欠”的工作格局,营造“不想欠”的诚信环境,实现了“执行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2019年,襄阳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方湖北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公司)签订四份施工合同,由湖北某公司承包位于襄阳市某小区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湖北某公司迟迟未收到工程款,经仲裁裁决,襄阳某房地产公司四案合计应支付湖北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800余万元(其中包含百余名农民工工资)。2023年10月,湖北某公司依据仲裁裁决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襄阳某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及开发项目均位于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城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财产处置,襄阳中院指定上述四案由襄城法院执行。

  2023年11日,襄城法院对上述四案立案执行。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襄阳某房地产公司经营运转困难,名下账户均被冻结。执行案件立案前,湖北某公司虽对襄阳某房地产公司名下账户申请了保全,但进行线下扣划时,却发现该保全账户已被襄阳市住建局监管,无法办理扣划手续。为此,襄城法院多次向住建部门发函,告知若该四案案款不能执行到位,不但会影响湖北某公司正常经营,也将导致所涉农民工工资无法及时支付,请求住建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此后,襄城法院通过多番努力,与市住建局等部门沟通协作,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湖北某公司同意放弃部分利息,执行法院从襄阳某房地产公司的监管账户中扣划790余万元用于支付湖北某公司工程款。2024年1月23日,执行案款顺利到账。1月25日,襄城法院将执行案款全额拨付给了湖北某公司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本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历时两个月,襄城法院抢在年关之前保障了百余名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发放,同时湖北某公司、襄阳某房地产公司的正常经营亦得到了保障。

  典型意义

  “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意义重大。襄城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宗旨,在妥善精准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积极联动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襄城法院依法履职善意文明执行,既推动了“保交楼、保稳定”目标的顺利实现,又保障了百余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及时兑现的民生利益,实现了多赢共赢的良好司法效果,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同感。

  

  基本案情

  黄某、肖某等8名六旬老人受雷某雇请,自2018年起在某园林绿化工地从事施工与养护工作。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黄某等8人所在班组完成工作任务后,雷某一直未按时支付劳务报酬。黄某等8人多次追索未果,后起诉至汉川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川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雷某向黄某等8人支付106548元劳务报酬。

  判决生效后,雷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黄某等8人向汉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了解到8名申请执行人平均年龄超过65岁,部分申请执行人年龄已过80岁,所涉劳务报酬为这8位老人半年仅有的劳动收入,汉川法院当即启动“一站式”快执“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快速执行。快执团队立案当日即向雷某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多次查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雷某认为其不在汉川市居住,法院找不到他的行踪下落,对支付劳务报酬一事置之不理,企图躲避法院执行。汉川法院在传唤无果的情况下,随即与雷某居住地网格员联系,提前做好布控工作,最终将其拘传到庭。经释法明理,雷某仍企图以各种理由抗拒执行,汉川法院当即向雷某送达拘留决定书,并依法将雷某送押至拘留所。迫于法院的强制执行威慑力,雷某当即表示愿意筹款结清劳务报酬。次日,雷某将筹措到的款项转到法院执行账户,汉川法院随即于当日向8位老人发放,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劳务欠薪问题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平均年龄超过65岁,只有及时讨回劳务报酬,才能帮助其解决迫在眉睫的生活困难。汉川法院认真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启动“涉民生”案件快立案、快执行、案款快发放机制,兼顾公正与效率,为受欠薪之苦的老年人群体撑起公平与法治的蓝天。同时,汉川法院通过用足用好执行“硬措施”,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对恶意欠薪行为的零容忍,打击了企图逃避执行、拖延执行的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

  在一件民生小案的办理中,汉川法院秉持“如我在执”理念,暖民心、解民忧,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展现了执行工作的温度与力度,做到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南京某运输有限公司因受疫情及市场影响经营不善,拖欠2020年-2022年期间先后在该公司“宁顺x”轮工作的23名船员工资。该轮船员多为湖北宜昌籍,遂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经诉前调解,武汉海事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确认南京某运输有限公司应支付工资总额110余万元。

  2023年3月,何某某、屈某某等23名船员陆续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武汉海事法院经查控发现南京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除“宁顺x”轮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武汉海事法院拟定先扣押该船舶,视被执行人履行意愿及履行能力再制定下一步执行方案。后获悉该轮因涉其他债务,被在先立案执行的南京海事法院扣押。

  为保障23名船员工资权益,武汉海事法院积极与南京海事法院对接协调,鉴于南京某运输有限公司无法筹措资金履行债务,南京海事法院决定在其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对“宁顺x”轮依法进行拍卖(变卖),23名船员工资在该轮拍卖中进行债权登记与受偿。

  由于何某某等船员人数较多且分散,在执行阶段未委托律师,对法律程序不了解。在武汉海事法院告知船员需在南京海事法院进行债权登记与受偿后,部分船员不理解,认为法院推诿。为了提高沟通效率,引导船员依法维权,执行法官建立联系微信群,耐心向船员释法明理,并将工作进展及时反馈,获得了船员的理解和信任。在南京海事法院将涉案船舶挂拍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告知船员,手把手教船员准备债权登记的相关材料,并协调南京海事法院专人负责。最终,在武汉、南京两家海事法院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下,23名船员在法定期限内顺利完成了债权登记,预期其工资权益将在后续债权分配中依法得到保障。

  典型意义

  船员作为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长期在水上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风险高,其合法权益的保障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帮助。本案执行过程中,武汉海事法院在得知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涉案船舶)被其他法院扣押处置的情况下,没有动员船员一“撤”了之,而是担起“首办责任”,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切实解决船员急难愁盼的问题。面对诉讼能力较弱的船员群体,武汉海事法院积极履行职责,主动延伸司法服务环节,和兄弟法院积极配合,最终实现23名船员工资通过债权登记受偿,充分展示了法院的责任担当和司法为民的情怀。

  

  基本案情

  赣州市某公司、瑞金市某公司与中铁某公司合同纠纷两案进入诉前财产保全阶段,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蔡甸法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铁某公司银行存款1195万元。款项冻结后,被申请人中铁某公司向蔡甸法院反映,该公司承建的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因发包方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项目陷入停工状态,共拖欠农民工工资1000余万元,已引发群体信访。中铁总公司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紧急调配资金汇入被申请人账户,但该款项被法院保全冻结。由于临近学校开学,农民工子女急需交学费,被申请人希望法院能考虑实际情况予以解冻银行账户资金。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蔡甸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研判,为兼顾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申请人合法权利保护,建议被申请人以银行保函置换被冻结资金,被申请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此后,被申请人向蔡甸法院提供了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申请置换被冻结资金。蔡甸法院依法审查后及时解除了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被申请人当日即向688名农民工发放了工资1075万元。

  典型意义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何在保障申请人权利实现和被申请人员工合法权益不受影响中寻求平衡,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之一。本案中,蔡甸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认真核查并充分考量各方当事人实际困难的前提下,通过置换保全财产的灵活执行方式,将依法履职足额保全和降低强制措施对被申请人影响的“两难”,转变为保民生、护营商的“双赢”。既依法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强制执行措施对被申请人经营及其员工合法权利的影响,确保688名农民工及时领取到工资,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洪湖某房地产公司因在商品房预售、买卖及所有权等多起纠纷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廖某等53人遂向洪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洪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金额达1300万元。

  洪湖某房地产公司系列执行案件涉及民生权益,相关当事人众多、纠纷多样、诉求不同、标的额大,且待分配执行款有限、债权人情绪激烈,极易引发群体信访事件。有鉴于此,洪湖法院高度重视,经分析研判后决定将53件案件合并执行,并组建工作专班,确定执行方案。一是做好立审执衔接,通过诉讼保全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资金610余万元。二是及时控制财产,执行立案后于当天迅速查封被执行人名下37套房屋。三是采取多种措施实现债权,通过司法拍卖、执行和解、以房抵债等方式,为部分申请执行人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四是依法确定分配方案。因被执行人尚未达到破产条件,洪湖法院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五是耐心做好劝导工作。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等不同情况,引导当事人主动进行和解,劝导接受稳妥的债权实现方案。经过洪湖法院一套执行“组合拳”,53件涉民生执行案件全部得到妥善处理。

  典型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洪湖法院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将对人民群众的真情厚谊贯穿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面对众多申请执行人各不相同的诉求,因案而异精准采取对应的执行举措。对于有限的被执行人财产,在执行分配中做到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赢得了当事人的肯定和认可。同时,洪湖法院还积极做好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工作,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良好司法效果。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71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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