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中院:“儿女的保单 父母的牵挂”

时间:2024-10-22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未成年庭二级法官 张泽卉

      2024年8月,我成为了一名未成年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三合一”法官,将未成年人权益类型化,在不同案件中均能得到精准化保护成为我工作的责任与使命,来到未成年庭,我接手的第一个案件,就引起了我的思考……

      当下家庭中,孩子的健康是父母最为重视的,如孩子出现重大疾病,对于很多家庭都会造成非常大的经济负担,为孩子购买保险就成了很多家长的选择。然而,当孩子因查出疾病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无疑使得家庭雪上加霜。

      案情回顾

      2018年,曾某通过某保险公司销售员推销为其刚出生的儿子刘某投保终身寿险。2021年8月,刘某被诊断为Ⅰ型糖尿病伴有酮症酸中毒,随后曾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24年,某保险公司向曾某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通知“经审核,被保险人本次事故不符合重大疾病-严重的Ⅰ型糖尿病保险金给付约定”,不予赔付。对此,曾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赔与不赔 法庭上的“交锋战”

      张法官,在合同条款中虽重大疾病包含“严重的Ⅰ型糖尿病”,但对“严重的Ⅰ型糖尿病”我们保险公司是作出了释义的,要求至少满足“已出现...病变”“须植入...”“因坏疽需...”的情形时,才符合理赔标准。而刘某所患有的糖尿病属于国家疾病分类当中的慢性病,未出现释义中需要满足事项的其中之一,且投保人进行投保时,保险公司就保险的释义已经进行了说明,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听了保险公司的辩称后,曾女士着急地说:“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就告诉我投保的重大疾病范畴,其中就包含Ⅰ型糖尿病,对于保险公司说的释义内容,我根本就没有看见过,也不清楚。孩子现在生病急需用钱,我投保的目的就是万一孩子生病能有一个保障,现在告诉我不能理赔,我该怎么办啊?”

      看到曾女士情绪较激动,我想着暂时抛开辩论,便关切地问了一句:“孩子现在病情控制得还好吗?”

      提到不满3岁的孩子就被确诊为Ⅰ型糖尿病,需要长期注射胰岛素,每天要检查血糖好几次,心疼孩子的曾某眼里就噙满泪水。

      因保险公司需要生效判决才能履行后续的赔付手续,我未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案件审理结束后我回到办公室,把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后,陷入了思考。

      情理法理 公正判决解愁盼

      家长为婴幼儿投保保险,其主要目的就是如检查出重大疾病,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后及时治疗。而保险公司在重大疾病释义对“严重的Ⅰ型糖尿病”的附加条款中,其三项内容均是患有严重的Ⅰ型糖尿病,未得到有效治疗后出现的并发症,且需经过漫长治疗或是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后才能达到的状态,这与投保人为孩子投保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同时,保险公司在与刘某母亲签订保险合同时,未以合理的方式向其明确说明附加释义的内容及含义。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刘某保险赔偿金。

      小案“大事” 牵动万家父母心

      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法官会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评定,并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官的工作,远不止审理好手中的案件,要将“抓前端、治未病”的工作思路贯穿到工作的各个环节,虽然案件结束了,但案件反映的问题却随时可能发生在我们的身边。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也是每个家庭的希望,给孩子买保险是为孩子提供一份健康的保障,但父母在为孩子购买保险时,也应对该份保险是否存在附加事项等情况进行询问了解,以免出现保险公司为规避理赔,减轻责任的情况出现。同时,法官在此也提醒保险公司,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是降低法律风险、减少法律纠纷的关键。务必要严格执行保险的承保操作规程,完善保险合同手续,确保免责条款得到充分提示和说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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