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聚餐车祸身亡 “同桌”责任如何担当?

时间:2024-10-11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每逢喜事,同事相聚,餐桌上少不了把酒言欢。但若共饮人酒后死亡,同桌的你要担责吗?近日,湟中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邀请朋友吃饭,一名同饮者因酒后驾车死亡,近亲属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案情由来

  2023年10月,吴某因购买新车,得到张某及其他同事贺礼。同年10月12日,吴某组织张某及本厂随礼同事下班后在甘河工业园区某饭馆聚餐,并购置烟酒。张某自行驾车到达就餐饭店。就餐过程中,张某与同桌人碰杯喝酒后,又前往另一桌敬酒。至19时10分,未饮酒的李某离开。19时30分,未饮酒的李某凡、王某离开。20时,未饮酒的马某、王某春、杨某、黄某离开。20时10分,饮酒的黄某宙、赵某离开。21时50分,饮酒的陈某离开。其余饮酒人员即张某、吴某、丁某、王昱某、邓某、李全某、毛某、王某宝、韩某在包厢内一同唱歌跳舞,期间因邓某玩手机未唱歌,张某将其手机拿走。22时57分,张某在未着外套,未归还邓某手机的情况下,独自离开饭店,驾驶车辆驶离,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其近亲属起诉本次聚餐的18名人员要求赔偿各项费用238148.90元。

  审查结果

  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和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深入调查和证据认证的基础上,最终判决被告吴某和王昱某共承担6%的赔偿责任,即71444.67元;被告陈某、丁某、邓某、李全某、毛某、王某宝、韩某各承担4%的赔偿责任,共计47629.78元,每人均担6804.25元。该案判决后,经法官释法说理,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各被告已按判决结果全部履行。

  法官释法

  从民法典确认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知,法律赋予共同饮酒人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只要共同饮酒人付出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有可能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该义务主要是:1.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即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停止酗酒。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的义务;2.辅助、照顾、护送的义务。即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对醉酒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共饮人,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最大限度的扶助,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环境或状况的义务。此类案件涉及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积极作为行为,违反该义务即为有过错,构成不作为侵权。本案中,因共同饮酒人未有效劝阻张某醉酒后的驾车行为,导致张某发生车祸死亡,同饮者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340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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