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群众愁盼 绘法庭“枫”景 ​——洪水法庭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工作侧记

时间:2024-10-11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乐都区法院洪水法庭成立于1986年,下辖洪水镇、蒲台乡、中坝乡一镇两乡63个行政村,辖区有汉、藏、回、土等各族群众4.2万人。近几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实施和普法工作不断深入,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升,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有效增强,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日益增长,加之当地民族聚集、社情复杂,洪水法庭受理案件逐年增多,且呈现涉三农、合同类案件占比较高的显著特点。针对此类情况,乐都区法院洪水法庭紧紧围绕最高法关于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部署要求,继承和发展新时期“枫桥经验”,以防范化解基层社会风险矛盾为着力点,大力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以便民、止争、解纷“三步走”,扎实有效推进源头预防、诉中调解、判后督促履行的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主动回应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便民——让司法服务有温度

  洪水法庭辖区面积420平方公里,两个乡镇地处南山片区,距法庭较远。为优化便民服务,洪水法庭进一步强化立案工作,对在外地务工,不方便到法庭提交诉状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积极引导其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进行网上立案、参加调解、参加庭审、签收法律文书,实现案件线上处理。对前来法庭参与诉讼的群众,及时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立案处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内容和期限,实现立案服务“一次性办结、一次性办好”,有效减少当事人往返法庭的次数,节省群众诉讼成本,减轻诉累。同时,为方便辖区群众诉讼,洪水法庭还制作了诉讼立案、执行立案一次告知书、民事起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大量模版供群众参考、填写,让群众“看得明白,用得方便”,有效节省群众时间、精力、金钱等诉讼成本。今年以来,洪水法庭共线上审核立案114件,线下审核立案407件,为群众提供起诉状、申请书、告知书等各类文书200余份,当事人诉讼更加便捷高效。

  止争——让矛盾纠纷可化解

  洪水法庭牢牢坚持“矛盾化解在基层”的治理思维,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基层治理大格局,不断前移解纷关口,走好诉源治理“新路子”。一方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诉源治理工作大格局,在辖区三个乡镇63个行政村均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100%全覆盖的基础上,加强与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政府、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的沟通协调,推动构建三级联动矛盾纠纷排查及化解工作机制,助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另一方面,全面加大诉前、诉中调解力度,对村镇、调解委员会和政府、司法所无法调解,起诉到法庭的矛盾纠纷案件,对争议不大、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驻庭特约调解员进行调解,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及时进行司法确认,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及诉讼成本。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全面、客观审查案件证据,详细了解案情事实,厘清案件焦点,耐心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诉中调解,确保双方当事人取得与诉讼相同的维权效果同时,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减轻群众诉累。1-7月份,洪水法庭共诉前调解纠纷228件,结案的351件民事案件中,调撤案件320件,调撤率达91.17%。

  

  解纷——让真金白银看得见

  老百姓带着矛盾来法院,“案结”不是终点,“事了”才是目的。洪水法庭始终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作为司法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目标,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工作理念,全力保障胜诉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一是加大当庭履行督促力度,对诉前调解案件,压实调解人员责任,严格执行新修订完善的《乐都区法院调解员调解案件发放办法》,依据调解员调解是否成功、是否督促履行到位等情形执行不同的案件补贴条件和标准,通过收案、调解到执行“一案负责到底”的工作模式和“以案定补”的待遇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特约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让胜诉权益“不再等待”。二是牢固树立审执工作一盘棋思想,法官在调判案件后坚持多走一步,经常性开展回访,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义务,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数量。三是深化强制执行手段,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耐心联系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说理,督促履行给付义务。对推诿拖延,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通过查扣账户、限高纳失、司法拘留等措施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变为“真金白银”。今年以来,洪水法庭共受理执行案件123件,新收案件同比下降14.16%,结案77件,执行到位金额262万元。今年4月份,洪水法庭在大寨子村为159户农户集中发放执行案款25万元,有效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340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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