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亲出国打工,儿子随爷爷奶奶生活,母亲能否变更抚养权?

时间:2024-10-11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闫女士和乔先生离婚后,双方约定儿子小明(化名)归乔先生抚养,但乔先生之后去国外打工,儿子便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闫女士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支持么?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闫某某、被告乔某某曾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生育男孩小明(化名)。2022年6月17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法院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明(化名)由被告乔某某抚养, 原告闫某某按每月6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小明(化名)满十八周岁且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后因被告乔某某一直在国外务工,小明(化名)便随爷爷奶奶生活。从2024年2月份开始,原告将小明(化名)接走同原告一起在县城生活,并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和就学至今。为更好地履行抚养义务,原告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

  小明(化名)已满八周岁,经法院征求小明(化名)的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闫某某一起生活,由闫某某抚养。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闫某某与被告乔某某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了孩子的抚养权,该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的保护,但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婚生子小明(化名)一直跟爷爷奶奶生活,被告乔某某在国外务工,不能履行或怠于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现原告要求变更小明(化名)的抚养关系,原告又有充足的收入来源和抚养能力,且已满八周岁的小明(化名)明确表态愿意随母亲闫某某生活,应当尊重子女的选择,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应承担小明(化名)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婚生子小明(化名)变更为由原告闫某某直接抚养;被告乔某某每月支付原告闫某某子女抚养费838元,直至孩子成年。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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