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旅游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时间:2024-10-11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十一假期要来啦!平时忙碌的你是不是已经报了团计划出游?跟团虽省事,安全要重视跟团旅游过程中受伤谁来赔偿?责任如何划分?一起看看法官如何说……

  基本案情

  临近假期,杨某组织其培训班学生外出旅游,为便于出行,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到某动物王国景点一日游的《国内旅游合同》。游玩期间,杨某的学生小杨在乘坐激流勇进项目时,将手臂伸出船外,致使手臂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各方对赔偿责任比例及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小杨遂将杨某、某旅行社、旅行社投保公司、某动物王国、某动物王国投保公司诉至湛河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小杨在乘坐激流勇进项目时,不顾游玩警示将手臂伸出船外,导致手臂受伤,应自负10%责任;杨某作为培训班老师及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应承担10%的赔偿比例;某旅行社作为合同的相对应方,其提供的旅游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40%的赔偿比例;某动物王国在儿童乘坐危险项目时,未能安排充足的人员或提供更为审慎的照顾、提示等服务,应承担40%的赔偿比例。

  法官提醒

  假期即将来临,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享受美好旅程的同时,要注意出行安全。旅游者出行前应做好风险评估,根据身体状况选择旅游地和安排行程。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安全警示工作,定期排查风险隐患,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过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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