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通报金融案件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 【今晚报】金融投资应审慎 风险意识要强化

时间:2024-10-11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金融案件审判基本情况和典型案例。二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各类金融纠纷,2021年至2024年上半年,受理金融类案件6518件,审结6478件。法官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要树立审慎投资理念,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注意证据固定和保存。

  在一起案例中,王某某与甲公司、乙银行签订《私募基金合同》,约定王某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甲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乙银行为基金托管人,类别为契约型私募基金,主要用于受让丙公司拥有的丁公司因销售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基金经备案,王某某支付投资款100万元。甲公司受让应收账款时还与丙公司签订了回购条款。次年,丁公司被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王某某起诉甲公司和乙银行共同偿还其投资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适当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及其作为卖方机构应尽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义务。甲公司应赔偿王某某投资款100万元及利息损失。

  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交易双方缔约能力处于不对等地位,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适当性义务成为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核心所在。该案件引导了投资者理性投资,对于私募基金公司规范运营和管理也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促进金融投资市场更好地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在另一起案例中,倪某与邱某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倪某在某平台开设外汇交易账户,邱某代倪某实际操作,并提供技术分析、投资顾问服务。双方约定:如盈利,70%归倪某,30%归邱某;如亏损,倪某承担本金20%以内的亏损,邱某承担超出本金20%部分的亏损。后倪某将账户交由邱某操作,并存入6万美元作为本金。邱某操作期间,该账户一直亏损。2年后,账户余额仅剩9.14美元。倪某起诉邱某返还相应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倪某、邱某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平台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案涉委托理财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邱某在向倪某介绍理财品或理财服务时,应如实向倪某披露理财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系数等。倪某在委托邱某理财时,应审核理财内容是否合规。双方对合同无效及损失的产生均存在过错,邱某介绍、推荐、指导并操作交易,过错程度更大,应承担倪某实际损失80%的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手续。本案依法将此类扰乱金融秩序的违规外汇交易行为认定为无效,并依据投资人及受托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法官提醒金融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要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强化风险意识。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81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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