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一男子殴打诉讼参与人,妨碍司法程序被罚
时间:2024-09-27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民和县法院依法对一名严重妨碍司法秩序,辱骂、殴打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人进行了处罚。
民和县法院受理廖某诉马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通知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原告廖某、案外人彭某与被告马某刚见面便发生言语争执,彭某在争吵过程中不断逼近马某,马某推开彭某后,彭某便对马某拳打脚踢。彭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妨害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但因彭某已认识错误,诚心悔过,出具了悔过书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受害人谅解,鉴于彭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民和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彭某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较轻处罚决定,彭某于当日交纳了罚款。法官寄语
法庭是神圣庄严的地方,是人民群众摆事实、讲道理、表达诉求、阐述观点的重要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庭审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每一位诉讼参与人都应自觉、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对于扰乱法庭正常诉讼秩序,妨碍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61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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