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付费使用模特照片为什么侵犯了肖像权?

时间:2024-09-27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可以多种方式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然而,在双方未约定使用范围及期限或约定不明时,可能引发纠纷。近日,江岸区法院二七人民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看看法院是如何裁判的。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周某经营一家商贸公司,在淘宝网、小红书等多个平台从事服装销售,王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李某与王某、周某系多年好友,2020年起,双方口头约定,由李某及其女儿穿着指定服装拍摄宣传照片,并上传至淘宝网、小红书账号及微信朋友圈,用于服装销售宣传;每次拍摄照片完成后,王某、周某向李某支付报酬1000元。

  合作至2022年2月,李某及其女儿最后一次拍摄服装宣传照片并取得报酬后,双方因故关系恶化,互相删除微信好友不再联系,未就停止使用李某母女宣传照片进行协商,也未再继续合作拍照事宜。

  后李某发现王某、周某继续在以上平台使用其宣传照片,认为肖像权受到侵犯,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周某及其经营的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以上平台中所有李某母女宣传照片,并登载致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周某仅口头约定合作事宜,未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李某与三名被告实际构成了肖像许可使用法律关系,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处理。

  2020年至2022年2月期间,三名被告使用李某母女宣传照片用于服装销售宣传系经过李某同意,且李某从中收取报酬,属于合法使用李某肖像。

  2022年3月起合作停止,因双方未约定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李某依法可以随时要求三名被告停止使用,但应当给予其合理期限。因2022年3月至起诉前,李某未向三名被告提出不得再继续使用其宣传照片,也未要求三名被告将其宣传照片从淘宝网、小红书账号及微信朋友圈中撤下,故2023年10月三名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可以视为三名被告收到了停止使用李某肖像的通知。

  据此,2022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三名被告属于合法使用李某肖像,不构成侵权。但起诉状送达后,三名被告于2024年1月才删除相关平台中所有李某母女宣传照片,属于未在合理期限内停止使用李某肖像,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考虑到三名被告的侵权行为尚未达到需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程度,对于李某要求三名被告登载致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合考量三名被告在相关平台使用李某母女宣传照片用于服装销售宣传的影响范围、时间等因素,法院酌定结合李某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判决三名被告共同赔偿李某5000元。

  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三名被告已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的法律规定逐渐为公众熟知,本案中这种因肖像许可使用约定不明而导致的“隐形侵权”行为也应当引起公众重视。

  在此,法官提醒,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是保护肖像权人和肖像作品使用权人权利的重要法律工具,双方在洽谈肖像许可使用事宜时,应及时签订合同,明确肖像许可使用的方式、期限及范围等,确保双方权利得到充分保护。若双方未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肖像权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肖像作品使用权人也应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肖像权,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及时停止使用他人肖像,规范自身行为。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99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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